關於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的相關裁判規則6條

2023-07-26 01:47:59 字數 6686 閱讀 6599

重點條文:《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法條變遷說明

格式條款並非當然無效。依法成立的合同中的格式條款,除非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應當依法認定為有效,對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格式條款無效情形,屬於合同成立後的效力評價範疇,除了當事人可以主張格式條款無效外,人民法院還可以依職權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民法典》第497條規定了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相較於原《合同法》第40條,本條對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分項列出,範圍有所擴大,保留了關於“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情形無效的規定,對“免除或減輕格式條款提供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增加了“不合理”的限制,邏輯更清晰、嚴謹。

裁判規則

“不支援售後維權”的霸王條款無效——張某與吳某資訊網路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網路交易平台“不支援售後維權”的條款屬於不合理地免除了經營者責任,排除了消費者權利的格式條款,該條款應依法認定為無效。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網路消費典型案例。

開發商作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補充協議約定任意解除權條款,該條款未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屬於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應為無效——趙廷洲訴重慶鵬澤房地產開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商品房銷售合同補充協議中約定任何一方均享有無條件的合同解除權,對於其效力的判斷,應從是否屬於約定解除權的範疇、是否違反價值位階原則的角度,運用限縮解釋方法並結合民法典及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予以綜合審查認定。

案號:(2021)渝05民終4405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11期。

快遞公司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在保價條款中保價宣告價值遠低於未保價時貨物受損可能獲得的賠償數額的情況下,保價條款的設立排除了消費者獲得較高賠償數額的權利,應當認定無效——郭某訴北京德邦貨運***等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1.快遞公司承運快件發生毀損滅失的,應對消費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快遞運單上對具體賠償規則予以明確,賠償條款未有違反公平原則的情形且快遞公司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應認可賠償條款的效力。

2.人民法院應當從託運人的主體身份、提示說明的方式、提示說明的程度三個方面對快遞公司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予以實質審查。消費者對託運物品未足額保價的,保價宣告價值低於未保價時貨物受損可獲賠最高限額的情況下,應認定賠償條款無效。

案號:(2019)京03民終16633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選》2023年第10輯(總第152輯)

經營者以格式條款等方式設定的最低充值金額限制應認定無效——劉智超訴同方知網公司要求確認最低充值限額條款無效案。

【案例要旨】經營者以格式條款等方式設定的最低充值金額限制,無故占用了消費者的資金,額外增加了消費者申請退款時的負擔,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係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應認定無效。

案號 : 2018)蘇0508民初7333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原滄浪區、平江區、金閶區法院合併)

案例**: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2輯(總第62輯)

開發商提供的格式條款不合理減輕其責任部分無效——張某訴某房地產開發***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開發商逾期**違約金,不合理的減輕開發商責任,限制購房人主要權利,應為無效,視為雙方對逾期**違約金沒有約定。

案例**:陝西高院發布10件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縮小第三者責任險賠付範圍的格式條款無效——王某某訴某財產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保險公司利用其強勢地位以預先設定的格式免責條款,縮小第三者的範圍,以最大化免除自己的責任,有失公平。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相關格式化條款對保險人或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員的家庭成員不予賠償,屬於人為故意縮小第三者的範圍。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之規定,保險公司提供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以及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均為無效條款。

審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河南高階人民法院微信***發布日期:2023年4月13日。

司法觀點

一、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1.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一般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本條(《民法典》第497條,下同)第1項是與其他民事法律行為通用的無效情形,包括兩種型別:一是具有《民法典》第1編第6章第3節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情形。《民法典》第1編第6章第3節對民事法律行為的無效情形作了總括性規定,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超出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的民事法律行為,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等。該部分規定適用於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當然包括格式條款。只要格式條款具有上述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情形,即可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二是符合《民法典》第506條關於免責條款無效的規定情形。根據《民法典》第506條規定,如果合同中有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如果格式條款具有《民法典》第506條規定的情形,當然也是無效的。2.不合理免除或減輕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免除或者減輕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疑是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根據《民法典》第496條的規定,如果格式條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對方可以主張相應的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既然不是合同內容,也就談不上進行合同效力判定問題。本條在前述相關重大利害關係情形之上加上“不合理”這一限制條件,也正是與第496條的情形區分開來。格式條款提供方對於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首先有提示和說明的義務,如果其未履行該義務,對方也沒有注意或理解相應條款的,則對方有權主張相應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如果其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還要區別該條款免除或者減輕提供方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是否合理,才能確定條款的效力。主要考慮是:格式條款適用範圍較為廣泛,具體情況也較為複雜。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格式條款,即綜合交易的性質以及雙方當事人承擔的交易風險等各方面情況來看,雖然存在“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內容,但沒有超出合理的範圍,沒有違背公平原則,這種情況下就不宜認定格式條款無效。因此,如果格式條款是合理的,也不具有其他無效情形,則條款有效;如果格式條款是不合理的,則條款無效。3.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格式條款是單方提供,對方並沒有就條款進行實際磋商的機會,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公平合理地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其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如果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屬於嚴重違背了公平原則,應直接認定格式條款無效。本條第3項對於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則沒有“不合理”的限制,說明不存在“合理”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或者說對方的主要權利不容排除,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當然無效。何為“主要權利”,需要根據合同性質本身確定。合同千差萬別,當事人享有的“主要權利”不可能完全一樣。認定“主要權利”不能僅僅看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的內容是什麼,而應就合同本身的性質來考察。如果依據合同的性質能夠確定合同的主要內容,則應以此確定當事人所享有的主要權利。1根據《民法典》第1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該規定也適用於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即格式條款無效,並不意味著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整體無效,如果格式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著:《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合同卷)》(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318~320頁)二、格式條款無效的後果《民法典》第1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依據這一規定,應當考慮格式條款無效是否會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的內容可以分為若干部分,即有效部分和無效部分可以獨立存在,一部分無效並不影響另一部分的效力,那麼格式條款的無效,並不等於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的無效。格式條款的無效可能只是指某些格式條款的無效,屬於部分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也不影響合同的整體效力。2當然,如果格式條款與整個合同條款不可分開,則有關格式條款被宣告無效,整個合同也應當被宣告無效。 如果有關格式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無效,當事人也可以採取補正的方式使其有效。這就是說,有關格式條款違法,當事人通過協商對於這些條款進行修正,例如,如果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可以對這些條款進行修改,消除其無效的原因,從而使無效的格式條款變為有效條款。 格式條款被宣告無效,則為自始無效,民事法律行為一旦被確認無效,就將產生溯及力,使該行為自實施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法律行為。對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法律行為實施之前的狀態。

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依據這一規定,格式條款被認定為無效後,會產生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的法律後果。 (摘自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典評注——合同編》(第一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148~149頁)

注:1.參見王利明:《對〈合同法〉格式條款規定的評析》,載《政**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23年第6期。

2. 參見蘇號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載第二屆“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國際研討會**集,第272頁。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五百零六條【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23年修正

第十九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2023年修正)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四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使用者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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