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道影響名譽權可以完全免責嗎?

2023-07-20 21:31:31 字數 1648 閱讀 5108

案例:楊某某經營的公司與其加盟商發生商業糾紛,幾十名加盟商聚集討要說法,某電視台獲悉該新聞線索後赴現場實地採訪。後某電視台在《百姓零距離》欄目對該新聞事件進行了**報道,報道的開場白為一段口播:「有聲稱要找乙個人討說法,接下來讓我們看看又是因為什麼錢的事?」並**了一段現場採訪**,畫面中加盟商現場陳述因楊某某公司宣傳利潤可觀才出資成為加盟經營商,但產品質量不過關導致大量產品滯銷,想退錢或換貨卻無法聯絡到楊某某,幾十人聚集店外要求店員告知楊某某***並帶有過激言辭,最後民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節目中主播最後闡述,大家遇到事情,不要衝動,要用法律**捍衛自己的權益。該新聞**在某電視台《百姓零距離》欄目中於當晚及第二天中午共**了兩次。遂楊某某以電視台報道失實侵犯其名譽權向法院起訴請求某電視台停播該期節目。

法院經審理認為,新聞報道只有達到嚴重失實的程度,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才能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本案的起因是某電視台《百姓零距離》欄目中**的關於加盟商聚集討說法的一則新聞報道,報道內容客觀呈現現場採訪情況,採用的畫面真實,並且電視台評論沒有敏感、激烈的負面語言,大部分採用了記者從xx了解到等字眼,不存在嚴重失實,不具有侵害楊某某名譽權的故意和重大過失。除此,某電視台作為地方新聞**,擔負著反映社會關注問題的職責,此次報道屬於**監督的範疇,不構成侵權,因此對楊某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經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貴州高院」微信***監督vs個人名譽:新聞報道是否侵犯名譽權?——省法院發布適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三十一))

新聞報道對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譽權如果產生消極影響,在大多數情況下可以免責,但有些特殊情形也要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1025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捏造、歪曲事實;

2)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3)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民法典》第1026條規定,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2項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內容**的可信度;

2)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

3)內容的時限性;

4)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

5)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

6)核實能力和核實成本。

根據《民法典》第1025條之規定,一般情況下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例如,新聞單位依據消費者的投訴進行採訪報道,對經營者的服務質量進行批評,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此時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是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監督等行為並非不受任何限制,如果行為人存在捏造、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外,《民法典》第1026條專門規定了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時應當考慮的因素。例如,**在新聞報道時引用的是**官方檔案,因為其內容**的可信度較高,基本上可以認定該**已盡到了合理核實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用問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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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企業是現代社會運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個企業都希望能夠在公眾中建立積極的形象和良好的聲譽。然而,企業負面新聞報道時有發生,不僅可能損害企業聲譽,還可能對業務和利益產生負面影響。因此,了解如何清除企業負面新聞報道顯得尤為重要。二 負面新聞報道的影響。1.損害企業聲譽。負面新聞報道往往會破壞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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