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需慎重,加上幾個字或許能免責

2023-08-25 12:27:02 字數 1488 閱讀 2070

民間借貸中,常常提到擔保兩個字,實際上擔保是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四種具體形式的統稱。近年來,替親朋好友擔保,最後變成替朋友還錢的事件,屢有發生。擔保,絕非兒戲,其中責任重大,在決定替人擔保的時候,一定要對借款人的信譽、償還能力和經濟狀況,有清晰的了解和判斷,如果風險係數過高,不妨學會委婉拒絕。雖然法律規定,保證人把錢付給出借人後,可以向借款人追償,但是,這明擺著是一件非常難的事情。因此,對於擔保這件事,請您一定要慎之又慎。

那麼有沒有可能,既做了保證,又能最大的保護自己的權益呢?今天跟您聊聊擔保中的那些事。

在簽訂擔保協議時,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中,債權人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債權人未就主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僅起訴一般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一般保證中,債權人一併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決時,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但書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僅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未對債務人的財產申請保全,或者保全的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申請對一般保證人的財產進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另外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如果在簽訂擔保協議時,約定擔保為連帶擔保,那麼只要債務人沒有及時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簽訂擔保協議時,除了“一般”兩個字外,還可以加上“承擔保證責任屬個人債務”。畢竟個人債務與“共有債務”不同,尤其對於已婚人士來說,夫妻共同債務中的關鍵詞是,知情、同意、追認、用於共同生活等。而在保證責任中,僅僅是一方簽字,配偶一方是否知情、是否取得收益、收益的用途等等,這些都需要舉證。因此,在簽訂保證合同時,如果加上“承擔保證責任屬於個人債務”,可以撇清婚姻中另一方的關係。

除此之外,保證人為了更放心,可以在保證協議中寫明,“出借人要監督專款專用”。借款合同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的協議,保證人作為第三方,沒有辦法插手,但是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協議”中,附上條件,也就是說,出借人要承擔起監督專款專用的責任。一旦因為出借人沒有監督專款專用,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這既可以從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更改了借款合同角度解釋,也可以從附條件保證合同借款人違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角度去詮釋。 #今日法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