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父母一方放棄探望權的約定有效嗎?

2023-08-24 22:55:46 字數 2867 閱讀 6910

父母離異的家庭中,子女受到的傷害是最大的,為了爭一時之氣或者短暫的利益,有的父母甚至願意放棄對子女的探望權,那麼父或者母放棄探望權的約定有效嗎?放棄後是否可以要求恢復?本文將結合案例做出分析。

案情介紹

案號:(2020)川0106民初11697號、(2021)川01民終138號。

2023年7月17日,文某(女)與朱某某(男)在民政局登記結婚。2023年7月28日,文某與朱某某生育一子朱小小(化名)。2023年12月7日,文某和朱某某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朱小小歸朱某某撫養,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皆由朱某某承擔。2023年3月10日,文某和朱某某簽訂《治安調解協議書》,約定朱某某向文某支付10萬元,文某放棄對朱小小的探視權。2023年9月,文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文某每月4次探視婚生子,寒暑假和婚生子分別共同生活15天。

文某與朱某某離婚時,朱小小年齡尚小,一直隨朱某某生活,且朱小小不知道文某是其親生母親,認為朱某某的再婚妻子為其親生母親。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文某的訴訟請求。文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在判決中認為,探望權是離婚後不與子女一方生活的父親或母親依法享有的探視子女的權利,探望權既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行使探望權,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保證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等利益最大化原則出發。本案中,文某與朱某某在離婚後曾對探望權進行了約定,從雙方簽訂的協議內容及其後朱某某按約定支付文某十萬元的情況,可以判斷該協議是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朱小小現在五歲,正處於低齡階段,其認知和感知能力都尚未健全。根據雙方在庭審中陳述,文某與朱某某離婚時,朱小小年齡尚小,雙方離婚後,朱小小隨朱某某生活。朱小小目前並不知曉文某是其親生母親,並認為朱某某再婚妻子為其親生母親,朱小小對父母和家庭的概念都是以現有家庭所形成的。本院認為,朱小小在現有環境中,生活穩定順遂,而現階段准許文某探視可能會打破孩子現有生活狀態,對孩子身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不利於其健康成長。故文某目前暫不適宜探望朱小小。但考慮到文某作為母親的心情,在朱小小成長過程中,朱某某可以循序漸進地向朱小小告知此事。待朱小小年滿八歲後,可表達自己的意見時,徵求孩子意見後,文某與朱某某再行商議探望朱小小的具體事宜。

法律分析

一、 探望權的性質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該條規定明確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是筆者認為,因探望權是基於親緣關係產生的身份權,那麼本著保護親子關係的原則,就不能將探望權簡單地定義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的權利,而是父或者母撫養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的統一。父或者母有行使探望權的權力,那麼同時也應當履行探望子女的義務,以此消除和彌補父母離異給子女帶來的傷害。

二、探望權是否可以約定放棄?

筆者認為,因探望權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故不能通過協議約定放棄探望權。

第一,父或者母不能通過協議約定放棄自身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第二,從子女的角度來看,接受父或者母的探望是子女的合法權益,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協議的方式放棄子女享有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故,協議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放棄探望權的約定應屬無效。

關於本案為什麼法院沒有判決准許文某探視朱小小的問題,雖然一審法院沒有直接認定協議中放棄探望權的約定無效,但筆者認為法院駁回文某訴訟請求的依據並非認定放棄探望權的約定有效,而是因為法院首要考慮的是朱小小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本案訴訟發生時,朱小小年僅5歲,對家庭的概念建立在朱某某與再婚妻子共同組建的新家庭基礎之上,且在訴訟發生時朱小小仍將朱某某的再婚妻子當作親生母親,若要支援文某的訴請,必然會打破朱小小現有生活狀態,不利於其健康成長。出於此考慮,法院才並未支援文某的訴訟請求。

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院都認定放棄探望權的約定無效。如在(2022)閩0112民初6977號餘某某與盧某某離婚糾紛案中,法院駁回了當事人放棄探望權的調解方案,並向雙方釋明:探望權是基於父母子女的特殊身份關係以及親子間無法割捨的血緣親情而存在的。探望既是父母的權利與職責,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不得轉讓、剝奪或拋棄探望權。

2017)閩0581民初5625號謝某與張某甲探望權糾紛案中,法院直接認定謝某、張某甲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謝某自願放棄探望婚生子張某乙的權利”剝奪了謝某探望子女的法定權利,屬無效約定。

根據筆者的檢索,放棄探望權的約定法院通常會認定為無效,各法院在判斷是否支援父或者母行使探望權的主張時,往往會優先考慮子女一方的最佳利益,探望權的行使也要為子女一方的最佳利益讓步。

律師提示

探望權作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與子女保持親子關係的重要法律制度,父母應正確行使探望權,彌補父母離異給子女帶來的傷害,盡量給子女提供完整的父愛與母愛!特別是在協議離婚中,建議明確自身作為父母的權利與義務,盡量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權利,確保處分合法有效,才能切實維護自身權益。切勿“偷雞不成反蝕把公尺”,事後後悔就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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