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老外在中國打繼承官司?

2023-08-09 14:02:45 字數 3477 閱讀 8293

編者按:隨著多年來持續的移民潮,越來越多的國人取得外籍身份,但他(她)們的父母有很多選擇了留守大陸,在父輩離世後,留下的房屋等財產的繼承分割問題,往往會讓子女產生紛爭,所以偶爾你會發現一群外籍身份的華人在國內法院打遺產官司。

案例

原告薛某1、薛某2共同起訴:要求判令上海市長寧區新華路***弄***號房產(以下簡稱:新華路房產)歸原告薛某1、薛某2各繼承二分之一產權份額。

被告楊某某辯稱:被告同意兩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新華路房產屬於薛某民的遺產,被告不主張所有權和繼承權,該房全部歸兩原告繼承。兩原告所述事實和理由真實,被告也無異議。

第三人薛安某、薛蘇某共同述稱:第三人不能全部同意兩原告的訴訟請求,系爭新華路房產應由原告方與第三人薛蘇x、薛安x各繼承三分之一產權份額。

法院查明事實:

1、被繼承人薛某民與兩原告系父子、父女關係,與被告系夫妻關係。薛某民與被告楊某某於2023年結婚,婚後與楊某某僅生育了兩原告,薛某民無其他非婚生及收養子女。薛某民的父親薛鳴x與母親徐冰x生前共生育三子,分別為薛某民、薛某仲、薛蘇某。除此之外均無其他非婚生、收養的子女。薛鳴x於2023年4月去世,徐冰x於2023年8月去世,兩人去世之時,長輩均已先於兩人去世。被繼承人薛某民於2023年5月在境外去世。

薛某仲生前與吳某某於2023年登記結婚,兩人婚後共生育一子一某,即本案第三人薛某倫及已於2023年10月去世的薛某利。薛某利因患有***疾病,生前未婚未育,也無收養子女。薛某仲與吳某某除婚生二子女外,均無其他非婚生及收養子女。薛某仲於2023年4月去世,吳某某在本案審理期間於2023年4月30日去世,兩人生前均未留下遺囑。吳某某的父母已於上世紀60和70年代先後去世。

2、新華路房產於上世紀1945-2023年期間,由被繼承人薛某民父親薛鳴x出資購買的花園住宅,房產占地面積1.284畝,建築面積356㎡。新華路房產購得後,主要供薛某民作結婚用房。薛某民與配偶楊某某及二子女於2023年前後,移居境外,且長期僑居國外,未再回國居住。2023年後,系爭新華路房產由薛鳴x、徐冰x夫婦及另兩兒子在房屋內居住生活。之後,系爭新華路房屋受到衝擊,於2023年1月起,由長寧區房地產管理局接管,該房作**經租處理。薛家成員被壓縮至房屋的二樓三個小間中居住,直至2023年10月。上述期間,除薛家居住部位外的其他住房,均借給新華紙合廠作生產用房。2023年,房地局曾與薛家商議,除薛家自行居住的二樓三間外,其餘部分作價予以收購。因在該房屋內居住的薛家成員未同意,故該房作暫緩處理。2023年,徐冰x去世後,新華路房產主要由薛某仲一戶四人和薛蘇x在房屋內居住。薛蘇x成家後,也生活居住在該房屋內。2023年,薛蘇x一家全部移居美國生活和工作。

根據“(78)10月5日資變字第29號產業變更通知單”,系爭新華路房產於2023年9月1日起發還原產權人薛某民自管。2023年12月14日,上海市長寧區落實私房政策辦公室出具“證明”乙份。“證明”傳送物件為長寧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證明載明:全幢房屋已於2023年9月1日起發還業主薛某民,由業主自行管理。特此證明。(僅供辦理房地產權證之用)。

年9月12日,本案第三人薛蘇某、薛安某與已去世的吳某某針對系爭新華路房產落政問題,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於2023年12月14日出具的落政“證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上海市長寧區人民**出具上述“證明”的物件是上海市長寧區房地產交易中心,並非針對起訴人薛蘇某等人做出的行政行為,與其無利害關係,故起訴人主體不適格。該院於2023年9月19日作出《行政裁定書》:對薛蘇某、薛安某、吳某某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第三人薛蘇某等人不服市一中院的行政裁定,向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市高院經審查認為,“證明”僅表明新華路房產於2023年9月1日發還薛某民,並未設定三起訴人新的權利、義務,依法不具有可訴性。且本案涉及私房落實政策問題,依法也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該院於2023年5月29日作出行政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經庭審查證屬實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對各方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關於系爭新華路房產薛鳴x出資購買後,該房的產權所有人是被繼承人薛某民,還是出資人薛鳴某之爭議。

審理中,原、被告與第三人就系爭新華路房產權利人歸屬各執己見,其爭議的焦點是新華路房產屬薛鳴x和徐冰x所遺房產,還是薛某民所遺房產。

法院認為

第三人薛蘇x為證明所主張的新華路房產屬薛鳴x和徐冰x所遺房產,提供了上述1-4證據材料,本院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但關聯性難以確認。其一,物之所有權以外的任何人無權就某項房地產的歸屬作出與房產登記或房產管理部門對房產歸屬的不同認定。其二,兩原告在與薛某仲、薛蘇某簽發的相關材料,僅是為了去辦理薛鳴x遺產的繼承事宜,前提是薛鳴x必須確實留下該項房產。其三,新華路房產根據**相關管理部門所發檔案之內容,所有人應為薛某民。但薛某仲、薛某民與兩原告簽發給**部門的材料,將新華路房產視作為薛鳴x所遺房產,與事實不符。同時,在第三人薛蘇x提供的證據材料中也無法得出原告作為權利人在明知享有系爭房屋繼承權的前提下明確表示願意讓渡部分權利的意思表示。其四,基於其他房產的約定,並不能夠就此推定新華路房產的權利歸屬,況且方斜路房產在落實政策時,(房產)權利人原本就確定為薛鳴某,系薛鳴某的遺產。綜上,第三人薛蘇某所舉證據,其證明力無法達到所要證明的相關事實,故法院難以採納。

公民依法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兩原告和被告依法享有繼承薛某民的遺產的權利,本案第三人與原、被告(代位和轉繼承)依法享有繼承薛鳴x和徐冰x遺產的權利。本案爭議焦點是新華路房產究竟應屬何人所遺房產。根據長寧區**落政辦公室出具的相關檔案記載,系爭新華路房產屬於薛某民所有,再根據已查明的該房產購買時間,結合薛某民與楊某某的結婚時間,本院依法可以認定新華路房產系被繼承人薛某民所遺的個人房產。第三人儘管主張新華路房產是薛鳴x與徐冰x遺留的房產,但第三人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相關證據來佐證所主張的事實。本案原、被告現約定新華路房產由兩原告均等繼承,系繼承人對所享有繼承權的合法處分,法院依法予以照准。第三人薛蘇x、薛安x主張對新華路房產享有繼承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繼承人薛某民所遺上海市長寧區新華路***弄***號房產,其中50%的產權份額歸原告薛某1繼承所有,50%的產權份額歸原告薛某2繼承所有。

二、駁回第三人薛安x、薛蘇x要求繼承新華路***弄***號房產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41,800元,由兩原告共同負擔。

律師提示

按照訴訟費441800元推算,本案房產價值8000萬元。作為被繼承人最親密的家人,原被告在面對鉅額財富時,並未顧及親情,而是選擇了對薄公堂,很難想象,法院判決之後,彼此之間的親情還在嗎?這個世界是否還有比金錢更寶貴的東西?

如果不希望後代之間因為財產分割出現糾紛,還是應當早做安排,事先贈與或者寫好遺囑,做好財富和情感的平衡,讓後代在前輩積累的基礎上更好的發展,讓子女在自己離世之後還能相親相愛,應當是做父母最大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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