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戀奔現未婚先孕,流產後女方抑鬱,男方能否要求退還彩禮?

2023-08-09 18:22:55 字數 1115 閱讀 8538

案例回顧

2023年10月4日李某與劉某網戀奔現,於同年12月1日雙方舉行了訂婚儀式,當日李某給予劉某訂婚彩禮26萬餘元以及價值5萬餘元的首飾一套。訂婚後,由於雙方性格嚴重不合,兩邊家庭也發生較多矛盾,導致二人未能登記結婚。

因此,李某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訂婚彩禮、禮品以及首飾費用共計32萬餘元。而劉某一方認為,上述彩禮是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為的給付,是法律意義上的贈與行為,且劉某在此期間已經懷孕,足以證實二人間確有夫妻之實。

但因為李某單方面的原因退婚,劉某作為無過錯方也為婚禮及醫療費用支出較多,且劉某也給予李某手錶等價值3萬餘元的禮品,故不認可李某要求完全退還彩禮費用的要求。李某另提交其父母經濟困難的相關證據;劉某另提交其精神抑鬱的相關病例。

案例**:網路**整合。

案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與劉某屬於自由戀愛,李某本著結婚的目的予以彩禮並導致劉某未結婚就先懷孕流產,後又因雙方感情不和而導致李某單方面提出分手,並要求全額退還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為: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3、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審核結果

雙方並未實際辦理結婚登記,婚約目的未能實現,雖符合法律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但女方確已懷孕且有流產後**精神抑鬱的相關病例,全額返還彩禮對女方顯失公平,應以接受婚約財產的一方適當返還為宜,承辦法官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共同生活情況、彩禮的使用情況以及雙方家庭經濟情況,綜合分析各方當事人的實際損益,溫情勸解,最終令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由劉某返還訂婚禮金15萬元及相應首飾。

婚姻並非利益買賣而是愛情的堡壘,婚姻關係的締結應當以雙方感情為基礎,而彩禮只是一種錦上添花的習俗,不應該成為男女雙方利益糾紛的矛盾。每一段感情都應該真誠的去對待,一場婚姻更需要理性慎重的思考,樹立正確的婚姻觀與價值觀,多方考慮之後再做出是否締結婚姻的決定。避免將來因為一時的衝動而付出對簿公堂的代價,帶來不必要的糾紛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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