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釋法 李佳琦事件引發的多公尺諾效應

2023-09-14 15:59:12 字數 3087 閱讀 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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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際網絡經濟快速發展的時代,電商直播帶貨這種新型營銷模式深受網友們的喜愛。越來越多的網紅、明星加入其中,迅速成長為最重要的電商模式之一。但靠直播帶貨吃盡紅利的同時,是最容易反噬的。

【背景事件】近日,李佳琦引起了全網公憤。在一次直播帶貨時,一位網友在直播間吐槽花西子眉筆越來越貴了。李佳琦一臉不耐煩回懟:不要亂說,眉筆一直79,國貨品牌很難的,有時候找找自己原因,這麼多年工資沒漲,有沒有認真工作?此事引起軒然大波。雖然李佳琦立馬就跳出來道歉,但已經沒辦法控制觀眾們的情緒了。(*於網路上已經公開的新聞)

【評析】李佳琦把自己內心的真實想法說了出來,根本不存在違法行為,也沒有妨礙社會的公序良俗,為何會翻車,為何要道歉。根本上是這種傲慢的態度戳中了普通消費者的痛點。

本次翻車事件的量變因素:(僅代表個人觀點)

一、是很多缺乏分辨能力的消費者長期繳納智商稅共同努力的結果。

電商直播帶貨中,被消費主義**的消費者的「智商稅」是這幾年流行的乙個網路詞彙,其含義為因為自己的缺乏判斷力、智商不夠用而付出的代價。「交了智商稅」,就是花冤枉錢,買沒卵用的東西。

早在電視購物時代,智商稅就已經滲透在老百姓的生活當中。瞄準老百姓的痛點,聲嘶力竭地鼓動觀眾的消費情緒,用極具煽動性的浮誇演技慫恿你下單,只要花很少的錢,就能嚐到天上掉下來的餡餅。

隨著新**和電商平台的網紅們紛紛崛起,現在網紅們帶貨的路子,其實和當年的電視購物完全一樣,只不過「收智商稅」的手段顯得更高明了一些。

新時代的智商稅收割中,利用消費者在直播購物中存在一定盲目性,「製造焦慮進行推銷」:用販賣焦慮來帶貨的「銷售永動機」逐漸成型。常用的焦慮套路有這4種:女人怕醜、男人怕窮、孩子怕笨、老人怕死。一旦被這些痛點戳中,智商難免都會遭遇考驗。這一切可能都是由於你與他人的認知程度不同而導致的。換句話說,生活在這個時代,「智商稅」其實是無可避免的,每個人都會有被稅的時候。

二、自以為躋身於精英階層的傲慢思想認知和態度導致的

1、網際網絡時代確實很多人抓住了風口,實現了財富的逆襲。作為現在直播帶貨界的頂流,靠著薅普通人的羊毛一步步成為億萬富翁,如今功成名就一躍成為上層人以後,把自己歸類成了精英階層。對曾經的衣食父母開始橫眉冷眼起來了,對於底層的艱辛再也不可能產生共情,把勢利演繹的淋漓盡致的態度激怒了捧他的粉絲。

2、傲慢的態度戳中普羅大眾的痛點:一邊掙著普通人的錢,收割工薪階層的韭菜,一邊又嫌棄嘲諷普通人貧窮,罵他們幹活不努力。看不起自己曾經所在的那個階層,而把普通人的困境歸結於不努力。

桑德爾在《精英的傲慢》中將這種現象,稱之為「精英的傲慢」。是對這種精英作了入木三分的描述:「我們越是認為自己是白手起家、自給自足的,就越不可能關心那些比我們不幸的人的命運。如果我的成功是我自己努力實現的,那麼他們的失敗一定是他們自己的錯。這種邏輯顯示優績至上原則,侵蝕了人與人之問的共通性,對我們的命運負有個人責任的觀念過於強烈,讓我們很難換位思考。」

【法。釋】任何一種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都會對既有的法律體系形成挑戰,在新的商業模式下的法律爭議,直播電商這種商業模式也不例外。

直播電商最大的特點在於,通過主播直播的方式進行推介營銷。

直播電商(以銷售為主)的參與者一般有如下幾個:網路平台 、主播(網路紅人或mcn)、貨物銷售方(商家)、消費者。最常見的模式是一種網路紅人引流模式。這種模式,是由商家聘請網路紅人(紅人本人或其mcn機構)帶貨,而實際銷售貨物的則為商家。在這種模式下,網路紅人是推銷者,商家則為實際貨物的銷售者。

法律問題一:主播的推介營銷是否屬於廣告、主播是否可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

根據《廣告法》第二條,廣告應為「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根據這一表述,直播帶貨當然屬於典型的商業廣告。既然直播帶貨屬於廣告行為,受《廣告法》的規制。主播在帶貨時,不應使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表述,以及遵循廣告法中所規定的任何禁止性行為。比如不得使用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不得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洩露個人私隱,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等等。

主播是否可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尚存在很大爭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廣告代言人需要向消費者承擔因信賴產生的法律責任」。2023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網際網絡廣告管理辦法》該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直播營銷人員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構成廣告代言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如果一名主播頻繁帶貨某一品牌的商品,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與該品牌之間建立了類似於廣告代言人的關係,這種情形下,似乎也可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

法律問題二:直播帶貨中存在質量問題。

與一般銷售類商業模式相同,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基於《消費者權益保**》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規定,向銷售者、生產者要求賠償。對於存在欺詐行為的,還可以基於《消費者權益保**》第十五條要求退一賠三。如果產品屬於食品,消費者還可以基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法律問題三:直播平台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結語:乙個將自己高高在上的擺上了神壇,脫離普羅大眾,而俯視眾生,肆意點撥別人的人生。這樣的人,究竟有多奴性的人才能堅持粉他?(作者:王 洪lawyer【以法為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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