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無犯法之男,無再嫁之女,為何古代再嫁和犯法等同了?

2023-09-07 12:02:57 字數 4073 閱讀 3528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一般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存在一部分一夫一妻制。中國古代女性結婚必須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為在“父為子綱”以及“在家從父”的綱常倫理下,男女雙方的家長才是婚姻的實際決定著,這是古代法律賦予父母的權利。

一、女性“再婚”的歷史。

1、先秦到隋唐婦女“再婚”上公升。

婚姻家庭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才出現的社會形式。再婚作為婚姻的一種形式也具有社會性和歷史性,隨著時代的發展也會呈現不同的特點。婦女再婚這一現象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它最初存在於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社會裡,在群婚制和一妻多夫制的社會裡,不可能有這種現象的存在。直到父系時代買賣式婚姻的確立,婦女漸漸成為男子的附屬品,這一現象才慢慢產生。

當然婦女再婚這一現象的出現與發展還與統治者的政策、民間習俗信仰、婦女主體意識的覺醒密不可分,在不同歷史階段呈現出複雜多樣的一面。先秦時期,婦女再嫁現象十分普遍,禮教還未束縛婦女。婦女再嫁並不是可恥的事情,而且還是先王仁政的一種。《管子·入國篇》雲:“所謂合獨者,凡國,都皆有掌媒,丈夫無妻曰鰥,婦人無夫曰寡,取鰥寡而合和之,予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後事之。此之謂合獨。”

統治者可憐那些鰥寡孤獨之人,所以獎勵他們自主結合,可見婦女再婚不受限制。秦漢統治階級內部也不反對婦女再婚,《史記》《漢書》中有許多婦女再嫁的例項。漢景帝之女平陽公主就有三次婚姻,初嫁曹時,後嫁夏侯頗,最後又改嫁大將軍衛青。漢宣帝之女敬武公主同樣也有三次婚姻,初嫁張臨,張臨死後又嫁趙欽,之後又改嫁薛宣。

隋唐時期,雖然像《女論語》一類要求婦女三從四德、保持貞節的“聖書”不斷出現,統治者對婦女改嫁也作了一些限定,如隋文帝曾規定,九品以上**的妻子,夫死不得再嫁,但無論在宮廷內外,還是民間里巷,人們對貞節還是不太看重。

2、宋元明清時期,婦女“再婚”呈下降。

風俗制度隨著社會變遷而逐漸變動,而社會變遷時時呈現一種惰性,儒家對婦女守節的理論倡議很早,但其影響不在古代而在後世。宋代逐步形成了守節的觀念,自此以後貞操觀念的發展日甚一日,可以說宋代是中國婚姻史上乙個轉型期。元代是中國歷史上第乙個由少數民族建立的**集權制朝代。

在婚姻關係上,蒙古貴族受游牧民族自由之風的影響,在融蒙、漢婚姻家庭制度於一體的時候,並不完全依照禮教原則來規定男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在元代對於婦女的再嫁遠不像宋代那樣嚴厲苛刻,元代再婚婦女還是很多的。明清受程朱理學的影響更甚,對婦女貞節的要求進一步加強,貞節觀念發展到宗教化的地步。明清時期大量貞節牌坊開始建立,再婚婦女越來越少。宋元明清是婦女地位最低微的時期,婦女的貞節觀念始終處於一種不斷強化的狀態。

二、婦女再婚。

1、男尊女卑的社會現實。

統治者大肆宣揚程朱的貞節觀,成為天經地義、無可更改的教條。在這種氛圍的籠罩之下,出現了數以萬計的節婦烈女。她們在自己的婚姻中幾乎一言不發,處於一種失語的狀態,聽從公婆或者正妻的安排,或者任憑男性買賣、贈送、搶奪。究其原因,根本上還是女性社會地位的卑賤,沒有婚姻的自主權。未出閣時,她們只能聽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封建禮教中的婦道觀念和廉恥意識使她們無權發言或難以啟齒。出嫁之後,只能一切從夫。

明代法律規定,婦女不論丈夫生前離異或者夫死寡居,只要準備再嫁,其所有隨嫁的妝奩田產,全部歸前夫家所有,只有夫亡無子而守志者,才能繼承丈夫的遺產,由此表明明代婦女已經喪失了對於隨嫁田產的自主權。封建宗法社會是家族利益至上的,實行家庭財產共有制,且家族財產的分配權皆掌握在有尊望的長者手中,妻子擅自處分夫家財產,屬於觸犯“七出”之“盜竊”。 婚姻關係的解除涉及財產變動的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女子嫁妝的歸還,另一方面是夫家根據妻子的付出所給與的經濟補償。除此之外,夫家會根據女子的付出給與一定的經濟補償,但這是出於自願原則,而非強制性的。

2、女性受男權束縛而再婚。

中國封建社會的歷朝歷代都利用各種手段強化“男尊女卑”的觀念,憑藉父權制文化傳承從各個方位向女性伸出觸角。將“三綱五常”、“三從四德”等為核心的封建倫禮綱常祭為婦女頭上的緊箍咒。即使在明末社會女性自我意識覺醒的情況下,她們憑藉微薄的力量仍然無法撼動根深蒂固的封建傳統,不得已再次屈服於傳統。中國古代女性由於社會地位的低下,她們是沒有人身自由的,她們的婚姻更是沒有自主性的。自古以來講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使嫁人以後還要“從夫”,任憑丈夫的處置。古籍有“以儷皮為禮”的記述,便是最初的買賣婚姻。買賣婚成立的背景是由於父權的發達。在父權時代,子女是父母的所有物,社會上要禁絕青年男女浪漫的結合,便生了兩層手續,即“父母之命,媒灼之言”。

多了這兩種手續,無代價的婚娶,便逐漸減少。在男權的束縛下,女性顯得力不從心,畏首畏尾,只能逆來順受。本質上還是由於幾千年來封建思想的桎梏,使得女性奴性思想日益根深蒂固。。在男權社會裡,有些女性也甘願淪為**,她們自輕自賤,任意擺弄同是弱勢群體的女性以此來迎合男性。所以女性要想徹底擺脫悲慘命運,還要在自身覺悟上有所提高。

三、再婚倫理。

1、再嫁倫理原則的變遷。

再嫁倫理原則,應定位為禁止再嫁的原則,即從一而終的原則。從秦朝開始,統治者便以**的名義表彰守貞節的女性。秦始皇《會稽石刻》上即有“有子而嫁,倍死不貞”的記載,認為“妻為逃嫁,子不得母”將造成社會的混亂。中國古代,禁止女性再嫁往往具有身份特徵。一些朝代的官宦女性禁止再嫁,黎民百姓之女性不受限制。《唐律疏議》和《宋刑統》均規定,下列情形禁止再嫁:居喪改嫁、強迫改嫁、背夫在逃改嫁以及嫁娶有夫之婦。《開皇律》“十惡”條有“七曰不孝”,其中,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為不孝。遼、元、明、清的法律均規定,受封的女性夫死後不得再嫁。

一些朝代的官宦女性禁止再嫁,黎民百姓之女性不受限制。《唐律疏議》和《宋刑統》均規定,下列情形禁止再嫁:居喪改嫁、強迫改嫁、背夫在逃改嫁以及嫁娶有夫之婦。《開皇律》“十惡”條有“七曰不孝”,其中,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為不孝。遼、元、明、清的法律均規定,受封的女性夫死後不得再嫁。

2、再嫁倫理規範。

社會上雖通行抑制女性再嫁的倫理觀念,但該觀念在明清以前,多不被人們普遍遵循,上至貴族下至民間百姓,再嫁行為多有發生,甚至有關於女性再嫁傳為美談的佳話。如漢代的“文君夜奔”,蔡文姬再嫁董祀;五代時的周祖四(周世宗)娶酸婦,宋代的王安石嫁媳婦等。及至明、清兩代,譴責女性再嫁的倫理觀念雖日趨嚴苛,但該觀念仍不被民間百姓所普遍遵循,其制約力度相對較弱。儘管如此,女性再嫁時,還是要遵循相應的倫理規範,以使再嫁行為符合社會傳統的倫理道德要求。女性的再嫁,除喪偶女性自嫁外,大多是在公婆、父母等親屬的包辦下完成的,故婆家、娘家對女性的再嫁均有一定的決定權。

女性又由於深受三綱和三從四德倫理原則的“薰陶”和“歷鍊”,往往被動順從、承受屈辱。他們要經歷“守節”與“再嫁”的心理折磨和倫理考驗。中國古代許多思想家認為,廣大民眾倫理水平、理想追求以至社會風尚,均取決於執政者、英雄及一定時期樹立的倫理楷模的道德素養。

即便社會中的廣大女性不能遵循守貞節、不再嫁的倫理要求,也須依照倫理規範接受相應的限制。中國古代雖倡導女性守節,但對普通女性的再嫁則限制較少,而對具有一定地位和身份的女性再嫁則作了相應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就是要在婚姻生活中樹立三從四德、從一而終的樣板,樹立守貞節的倫理楷模,以帶動社會中人上行下效的倫理風氣。三綱的核心精神就是忠、孝、節。《唐律疏議》規定:“諸居父母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明、清各律也有相似規定。此類規定,要求女性再嫁必須遵循一定的待婚期,只有待婚期滿方可再嫁。否則,將被視為不忠、不孝、不貞。

結語:中國古代的婚姻倫理,綿延適用幾千年,既制約人們的婚姻思考,又規範人們的婚姻行為;既評價著人們的婚姻利益,又調整著人們的婚姻心態。正是再婚的古代女性在婚姻中的卑微地位,使男性尊嚴得以提公升,也使男權觀念進一步本位化。男權本位觀念不僅滲透於婚姻生活,也滲透於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進而推進了三綱和男尊女卑原則的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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