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丞 主簿 典史 職責與工作分工!

2023-09-02 16:06:28 字數 3293 閱讀 1884

近期,御史對許多評論進行了回覆,發現有不少粉絲對於縣級組織架構存在一些疑慮。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御史特地進行了重新整理,希望能夠為大家帶來一些新的認識。

在乙個縣級行政單位中,最高長官被稱為知縣,他需要處理各種事務,包括財政、刑法、治安和教育等方面的工作。然而,縣級**的配置是有限的,具體安排通常取決於該縣的政務複雜程度。

在縣級**編制中,正印官之下,分為三類佐貳**:佐貳、首領和雜職。

首先,讓我們了解一下佐貳官的情況。佐貳官中主要有縣丞和主簿兩個職位。縣丞通常擁有正八品的官職,他們的出身較低,一般是恩拔貢生,或者是由布政使照磨、府知事、漢軍九品筆帖式以及各縣主簿公升遷而來。

縣丞的晉公升路徑相對較為有限。根據清代的官制,縣丞通常會晉公升為京縣縣丞、京府經歷、布政司理問、按察司經歷或者各州州判。

然而,縣丞也可能晉公升為外縣知縣,儘管這種情況並不常見。

就職級和職責而言,縣丞是知縣的副手,因此人們通常稱他們為“二尹”。縣丞可以與知縣共同辦公,也可以分管專業事務,如賦稅、河道管理、治安、戶籍和巡捕等。

一般來說,縣丞在外駐任的情況較為常見,他們會在縣內的繁忙地區設立獨立的辦公機構。需要注意的是,縣丞這個職務有一些特殊之處,在清代的官方檔案中,有“河務縣丞”、“治水縣丞”、“賦稅縣丞”等頭銜。

其中,最常見的是河務縣丞,這類縣丞需要同時聽命於本縣知縣,還需要負責河道系統的工作。因此,在河道系統中,我們常見到許多州縣佐貳**兼任河務**的情況。

例如,永定河北岸廳下轄武清縣北上汛和北中汛兩個地方,這些地方的**通常擔任縣丞。一旦縣丞負責河務,他們的辦公地點就會設在河道附近,這個辦公機構被稱為“汛”。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縣丞負責河務,他們就不再負責一般的行政事務,這點需要特別注意。

接下來,讓我們談一談主簿。主簿通常擁有正九品的官職,他們的出身也以監貢生為主,與縣丞的性質大致相似。在乙個縣中,如果同時設有縣丞和主簿,那麼主簿就是第三把手,通常被稱為“三尹”。用現代的說法,知縣相當於縣委書記兼縣長,縣丞是常務副縣長,而主簿則是一般的副縣長。

從工作性質來看,主簿和縣丞之間沒有太大區別,大多數情況下,他們被派遣負責某個方面的行政事務,同樣也有主簿被分配到河道管理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縣丞和主簿的設立並不是每個縣都有的,有些縣既設縣丞又設主簿,有些縣只設縣丞而不設主簿,還有些縣縣丞和主簿都不設。

根據光緒朝《大清會典》的記錄,各個省份的縣丞和主簿設定情況如下:

直隸:縣丞10人,無主簿;

山東:縣丞31人,主簿2人;

山西:縣丞6人,主簿1人;

河南:縣丞17人,主簿1人;

江蘇:縣丞29人,主簿14人;

安徽:縣丞15人,主簿4人;

江西:縣丞48人,主簿2人;

福建:縣丞23人,主簿1人;

浙江:縣丞45人,主簿11人。

此外,湖北有18名縣丞和4名主簿,湖南有14名縣丞和1名主簿,陝西有18名縣丞和3名主簿,甘肅有9名縣丞和2名主簿,新疆有1名縣丞,四川有18名縣丞和3名主簿,廣東有20名縣丞和2名主簿,廣西有9名縣丞和2名主簿,雲南有3名縣丞,貴州有9名縣丞和1名主簿。

綜合全國各省的情況,總共有345名縣丞和55名主簿。

這個數字不到知縣數量的三分之一。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比如,河南的祥符縣有兩名縣丞和兩名主簿,但其中只有乙個縣丞負責一般行政事務,其他乙個縣丞和兩名主簿都屬於河道系統的**。

再舉例說,直隸的武清縣設有三名縣丞和兩名主簿,但這五名佐貳**都專門負責河務管理。只有江蘇的元和縣設有兩名縣丞和乙個主簿,是正式的佐貳官。

江蘇和浙江兩省的縣級**數量相對較多,這與它們的經濟發展程度有關。根據“衝、繁、疲、難”的標準來看,江浙兩省的縣級行政單位大多是需要更多佐貳**的四字要缺和三字要缺縣,相對於一般的縣來說,行政事務更加繁重。

接下來,讓我們討論一下首領官和雜職官。縣級首領官只有乙個崗位,即典史,典史屬於未入流**。在很多文獻中,典史被稱為“典獄官”,主要負責監察獄囚的各項事務。

他們的辦公地點通常設在離監獄不遠的地方,辦公機構被稱為“捕廳”。

對於那些沒有縣丞和主簿的縣來說,典史相當於縣丞和主簿的角色。根據清代的規定,如果知縣、縣丞和主簿不在本縣,典史可以代行他們的職責。然而,這種情況並不常見,即使知縣不在,典史也只是臨時負責工作,遇到重大事務時不能擅自決策。

至於雜職官的種類,就多種多樣了。

其中最重要的是巡檢。巡檢通常擁有從九品的官職,他們的主要職責是駐守治安不穩定的地區,以緝捕為主要工作職責,因此人們常稱他們為“少尹”,類似於現代鄉鎮派出所的工作。

除了巡檢之外,還有許多其他雜職官,包括負責驛站的驛丞、負責徵稅的稅課司大使、負責管理糧倉的倉大使、負責看守水閘的閘官、負責徵收漁稅的河伯所官,以及醫官、僧道官等等。

所有這些雜職官都屬於未入流官。

除了上述各種**之外,每個縣還設有教育**,但清代的教育系統相對獨立,各府、州、縣的教育**直接受學政的領導,知縣與教育**沒有上下級關係,只有在涉及學校和生員事務時才會共同處理。

總的來說,清代的縣級佐貳、首領和雜職官地位較低,權力有限。他們不能受理訴訟案件,即使是自己職責範圍內的事務,也需要知縣做出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