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间借贷案幕后的疑云与股权博弈

2023-10-28 06:40:34 字數 3296 閱讀 2707

广西常远投资***在海南的投资合作项目遭遇合伙人有预谋的算计,损失惨重。而该公司在与此有关的一系列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又涉嫌遭遇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和海口中院的不公正对待。一起股东分红抵扣借款的案件历经一审、二审败诉,被告常远公司在另案股权确权纠纷终审胜诉后,目前已经启动再审和刑事控告程序。

分红抵减借款被要求重复偿还

据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1)琼0105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23年3月10日,原告海南柳锐实业***起诉被告广西常远投资***称2023年10月18日常远公司向柳锐公司借款500万元人民币,并约定了利息支付方式。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2日,常远公司共分11次支付了相应利息。2023年2月3日,常远公司还款200万元。柳锐公司称剩余300万元常远公司一直没有归还,也未支付相应利息,因此提起该案诉讼。

常远公司辩称,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但是关于本案讼争的300万元借款,原告已经用被告应当分配给原告的2023年至2023年的分红做了抵扣。原告柳锐公司要求常远公司重复偿还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常远公司提交的《分红抵减借款确认书》、《2017-2023年度海南柳锐实业***分红决定书》上的印章真伪及落款印章与底部印刷文字相互重叠部分的覆盖关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作为鉴定申请人的原告柳锐公司却拒绝缴纳鉴定费用,因此该申请做撤销鉴定处理。

谁是柳锐公司的实际股东?

2023年8月27日,该案再次**审理。常远公司是否为柳锐公司实际股东问题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原告柳锐公司在委托鉴定期间,向一审法院提供另案(2021)琼0105民初2490号和(2021)琼01民终539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其中,在(2021)琼0105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6月5日,海南柳锐实业***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为王怡菲(出资1020万元,占股51%)、吴多启(出资980万元,占股49%);王怡菲分别于2023年的2月6日、2月13日、2月28日、3月6日、3月7日、3月8日向海南柳锐实业***转账共计1020元;2023年2月17日,王怡菲与曹楚芸签订《海南柳锐实业***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曹楚芸以1020万元**购买王怡菲持有的51%股权,在股权变更登记到曹楚芸名下后,曹楚芸未依约支付股权转让金,遂引发该案诉讼。依据查明的事实,在(2021)琼0105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中,确认王怡菲与曹楚芸于2023年2月17日签订的《海南柳锐实业***股权转让协议》于2023年4月30日解除,限曹楚芸、海南柳锐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海南柳锐实业***51%股权恢复登记至王怡菲名下。

曹楚芸不服该判决结果,遂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琼01民终539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01民终5395号民事判决书中阐述:广西常远投资***曾主张曹楚芸、王怡菲均系代广西常远投资***持有柳锐公司51%的股份,因此申请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但因该案系曹楚芸和王怡菲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广西常远投资***并非涉案合同当事人,且广西常远投资***既然主张王怡菲和曹楚芸均是代其持有柳锐公司股份,则涉案股权无论登记在曹楚芸还是王怡菲名下均不影响其权利,即没有证据表明该案的判决结果与广西常远投资***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海口中院认为广西常远投资***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对其加入诉讼的申请不予准许。

事实真是如此吗?

海南两级法院疑似快审快判,意图尽快形成生效判决

据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1)琼0105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在一审过程中,被告常远公司多次向秀英区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调取申请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申请调取原告从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股东分红发放情况及股东分红发放银行流水等相关股东分红支付凭证,及申请追加周财吉、海南盛荣投资***作为第三人加入本案诉讼。

但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无证据证明被告广西常远投资***系原告股东,被告要求调取原告财务报表等凭证已超出本案审查范围。因此,秀英区人民法院对其要求调取相关凭证的申请不予准许。周财吉、海南盛荣投资***与本案要查明的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无关联性,与本案亦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秀英区人民法院对于被告申请追加周财吉、海南盛荣投资***作为第三人的申请不予准许,并判常远公司败诉。

常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

二审中,常远公司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702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柳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在海南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常远公司占股51%,股权由原公司员工王怡菲代持;海南盛荣投资***占股49%,股权由吴多启代持。常远公司利用实际股东的分红(2023年至2023年度的分红)抵扣300万借款本金,并签署《分红抵减借款确认书》、《2023年—2023年度柳锐公司股东分红决议书》,案涉借款已全部清偿。

二审询问后,常远公司又提交了(2022)桂07民终1113号民事判决,证明常远公司是柳锐公司51%股权的实际股东,王怡菲代常远公司持有该股权,是常远公司在柳锐公司51%股权的代持股人,并因常远公司提起了确认其为柳锐公司51%股权实际股东的诉讼,提出了中止审理申请。海口中院认为,常远公司和另一被告张功煜是否为柳锐公司的股东与是否存在分红扣减借款的事实并无直接关系,对二人提出的中止申请不予准许,并再次判决常远公司败诉。

常远公司**律师认为,本案中常远公司多次申请追加第三人、调取其他必要的关联案件卷宗材料和中止审理,其目的是查明事实,有效止争罢诉,避免错误判决后无法执行回转,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但秀英区人民法院和海口中院却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不予准许,这无利于问题的解决,也不能不让当事人怀疑秀英区人民法院和海口中院案件主办人在本案中的立场。

另案突破,常远公司提起再审及刑事控告

2023年9月19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桂07民终1232号终审判决,该判决确认常远公司为海南柳锐公司51%股权的实际股东。

常远公司提交该证据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海南高院对该案比较重视,此前已经两次**。2023年10月11日下午海南高院又组织进行了听证。目前该案海南高院还在审理过程中。**当日有**记者参与旁听,庭审结束后案件主办法官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称需要和高院政治部门联系。

而在常远公司和柳锐公司的多起民事案件中,频繁出现王怡菲、周财吉、吴多启、苏志平等人的名字。那他们到底是什么人呢?与这些系列案件有什么关联呢?

这些事还得从广西和海南两个钢贸企业的合作开始。常远公司一直主张王怡菲是常远公司员工,在常远公司与海南盛荣公司合作成立柳锐公司时派驻到海南担任柳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代常远公司持股51%。但是此后合作项目一系列的变故让常远公司匪夷所思,大跌眼镜。目前常远公司已经就王怡菲等人串通涉嫌职务侵占和虚假诉讼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文/周婧)

请看后续报道《桂企入琼,折了员工又陪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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