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单位,同样的事情,不同的对待?

2023-10-21 04:26:24 字數 2835 閱讀 2382

同样的国家政策,同样的工作单位,遭受不同的对待,你会是何种心情?对!这样的事情就真真切切的发生在我身上,在单位十余人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后,作为退役军官的我,在提出停薪留职申请时,却遭到拒绝。甚至演变成后来对我党内行政双除名,这究竟是为何?

我姓姜,2023年参加工作,2023年入伍,2023年转业至大连市供销社机关工作。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国家出台一系列鼓励机关干部下海经商,自主创业,保留原有身份,享受同等福利待遇的停薪留职精简分流政策。

市社也曾多次例会号召鼓励在职人员响应国家号召,勇于下海锻炼,市社机关93年至94年间先后为10余人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我所在组织指导处有3人也同期办理了分流手续。

94年初我向市社提出停薪留职申请,非但未获批,反而被以交还住房为借口遭到拒绝。众所周知停薪留职政策只是暂停发放工资,而原来身份、档案关系、福利待遇都保留不变。政策本身不包括交还住房等改变原有福利待遇的内容,何况我的住房属于国家政策专门儿分给军转干部的啊。此前市社机关从未有过办理停薪留职需交还住房的规定,前期办理停薪留职分流人员也没有交还住房的例子。

在此种种歧视和不公正压力下,令我身心遭受巨大伤害,请病假和住院**自然出现一些缺勤的现象。

然而,94年6月左右突然获悉市社对我作出党内行政除名决定,面对如此粗暴非法的处理,万般无奈下我走上了漫长艰辛的申诉之路。

自95 年开始我便依法逐级上访。

此后,辽宁省和大连市信访局曾多次组织协调市社、西岗区等单位,研究解决我的申诉事宜。但不知是市社推责?还是个别包案领导不作为?亦或是疫情影响?迄今我的问题仍未解决,为此申诉如下。

市社决定是否符合党章党规?

党章第9条规定,除名处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组织备案,同时还要反复对被除名对象进行教育说服工作等。

而2023年4月13日市社将我除名的此决定,根本没有召开过支部大会,也没有与我本人见面,而采取跨越支部大会突然袭击方式作出的。

党章还规定,党员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经教育不改可劝其**。市社擅自将党章6个月时间规定缩短为4个月,违背党章规定?

得知市社决定后,我曾问过当时分管我处的市社付主任李某兰,她明确表示不知道此决定,当时我处付处长许某波等在场。

迄今市社也没能提供决定的党委会记录。

由此可见,在当时市社杨某涛书记和李某主任均已退休离岗,新书记主任尚未到岗,市社党委尚不健全,分管领导不知情,没有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没有党委会记录等,市社所作出的党内除名决定,是违反党章规定和缺乏必要组织程序的?

市社决定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缺失的无效决定呢?

2023年前,市社一直没有给出行政除名的法律依据,就算按后来市社找出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说法,市社决定也是违法违规的?

综合职工奖惩条例可知,对职工给予除名的,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市社以党委主体取代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除名决定,实际是以党代政,主体错位,法定主体缺失的无效决定。

上述法律还规定,行政除名要由行政负责人提出,职代会讨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备案等,而市社决定根本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所谓行政除名也是不能成立的。

市社决定是否有事实依据?

职公奖惩条例中也明确指出,给予职工行政处分的,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本人申辩,慎重处理。而市社决定连起码的事实都不具备,也没有相关的证据提供,只是凭一些传言和个别人的反映,便简单粗暴作出决定,事实上是站不住脚的。

市社决定始终没有说出我究竟到什么单位上班了,也没有提供用工合同,上班考勤,工资发放等必要的证据材料。

事实上,我提出停薪留职申请遭拒后,中间由于病假和住院,断断续续工作到94年 6月才被迫离岗开始维权的。

2023年市社组织部开具的证明,2023年市社劳资处开具的证明,都能客观反映出我离开市社的实际时间为94年6月,而市社决定是94年4月作出的,可见决定中的旷工时间,与后来市社证明的实际离开时间明显不符,说明市社决定是在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旷工时间不符,甚至存在人为构陷情况下作出的。

市社决定是否违反了有关军转干部就业安置法规?

一直以来,我国相关法规对军转干部就业安置都有保护性政策安排,安置单位不能随意解聘或开除军转干部,除非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我适时响应国家和市社号召,依法依规提出停薪留职申请,市社本该正常给予办理,加之先期已为10余人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市社对我提出交还住房的要求合理吗?

为此,市社机关福利委员会曾开会讨论过我停薪留职交还住房事宜,当时主持会议的是市社办公室付主任张某,福利委员会认为,应对我和其他分流人员一视同仁,不应针对我另外提出交还住房要求?

然而市社非但没有按规定和机关福利委员会意见给我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反对我作出“双除名”决定。

此不公决定给我身心造成非常巨大的伤害!我的政治生命,军旅和职业生涯就此轰然坍塌,近30年的维权上访和疾病**,严重透支了身体健康,经济状况和人生幸福。

这离奇决定的背后,到底有哪些不为人知的黑幕?到底隐藏着怎样滥用公权力的悲剧?为此,恳请有关部门和领导关注此事,依法尽早给予解决,还一名军转干部应有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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