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读书”!离婚后母亲让孩子弃学,父亲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2023-10-29 13:15:03 字數 926 閱讀 3931

“我想要继续读书,所以希望能够跟随爸爸生活。”近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林头法庭在审理一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询问未成年人小怡(化名)的意愿时,小怡这样回答。

原告梁某与何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23年生育女儿小怡。后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二人于2023年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小怡由母亲何某抚养。梁某与何某离婚后,女儿小怡便跟随母亲何某前往广州市居住生活,入读当地学校的初中一年级。但小怡后来多次向父亲梁某反映,母亲何某要求其放弃学业外出打工。2023年初起,小怡从广州回来跟随父亲梁某生活,并转回茂名学校读书。小怡目前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原告梁某于2023年7月以何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向电白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要求变更小怡由其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作为女儿小怡的直接抚养人,不仅要给予女儿小怡生活保障,还应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梁某与何某离婚时,小怡尚处于适龄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阶段,何某本应全力支持小怡继续上学,但被告何某在直接抚养小怡过程中存在不愿意承担女儿学费、不想让女儿继续学业的情形,何某虽辩称小怡是身体不适才不去读书的,但这并非侵害小怡合法权益的理由,反倒证明了何某未能全面履行抚养义务,也未能正确履行好监护责任。而且,小怡在法院征询中明确表示希望能够继续读书,并愿意跟随梁某生活,由梁某直接抚养。因此,考虑到梁某有稳定的收入与居住住所等综合因素,法院依法判决小怡变更由梁某抚养。判决后,梁某与何某在法定期限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针对此案,法官表示,父母均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应在思想品行上教育子女,最大程度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还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提供条件使子女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即使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分居或离异,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切实承担作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南方+记者 邓建青。

通讯员 陈金燕。

作者】 邓建青。

*】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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