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女方离婚后绝不起诉男方”是否有效?

2023-10-24 03:20:20 字數 1214 閱讀 7450

起诉权是法定权利,除非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自行约定排除或限制任何一方行使起诉权,今天就来看这样一个案例,男女双方离婚时约定女方在离婚后绝不起诉男方,但女方在离婚后起诉男方归还借款终获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男女双方于2023年4月17日登记结婚,2023年9月2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2项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为:“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自行承担,女方离婚后绝不起诉男方。”双方均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捺印。2023年6月,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归还其在婚内向女方所借款项115000元,提供男方2023年4月出具的内容为“今借女方10万元整”的借条一张以及分六笔总计115000元的转账凭证等证据。男方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达成一致,不欠女方任何钱款,因此《离婚协议》中才约定了女方离婚后绝不起诉男方的条款。

一审法院认为:借条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女方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支付给男方鸿的款项属于其个人财产或以个人名义向他人所借,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故,女方转账给男方的款项应属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且享有平等处理权的夫妻共同财产。男方虽然向女方出具了借条,但基于双方当时是夫妻关系的特殊情况,该借款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双方之间未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合同关系。据此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女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中,男方给李永娜出具借条的时间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女方提交的借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男方将涉案款项用于其经营活动,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双方离婚后理应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来处理。《离婚协议书》关于“女方离婚后绝不起诉男方”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女方有权要求男方归还借款。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男方返还女方借款10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到,如果男女双方离婚时确实就双方之间的借款协商一致从而女方承诺不起诉男方,那么由于在《离婚协议》中并未写清楚夫妻间债务的处理,仅仅排除女方的诉权是没有用的。

案例仅供参考,对个案无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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