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司法鉴定意见,如何质证?

2023-10-31 23:25:16 字數 1910 閱讀 5719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0日,王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王某、付某某、付某),从中江县太安镇玉华村方向沿村道往太安镇太安村方向行驶;于19时许,在中江县太安镇太安村1组路段处,改由付某驾驶该电动三轮车(搭乘:王某、付某某、王某某)往太安镇方向行驶20余米后,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出道路外发生翻覆,造成付某某受伤,送至中江县人民医院,于6月11日1时05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6月11日送至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付某某的死亡原因推断符合交通事故外力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鉴定意见书摘录:委托事项:尸表检验,推断死因司法鉴定的检材:1、鉴定委托书书1份2、死亡证明书1份3、遗体1具鉴定意见:死因推断符合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如何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对该份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呢?

鉴定文书主要从其合法性入手,真实性与关联性一般不存在异议。合法性异议 认为证据主体、证据收集方式、证据程序、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委托事项、鉴定程序不合法。违反《鉴定程序通则》第18条第(三)项、《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t 268-2019》第6.3.1条之规定,鉴定机构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时,并不知道仅凭尸表检验即可推断死因,而按照委托人的意图提供鉴定意见,在鉴定过程中,仅凭医方的死亡证明书作为检材,而未查阅病案资料,也未进行尸体解剖,对于是否涉嫌自身疾病、医疗因素等其他因素参与死亡未进行合理排除。根据司法部令第132号《鉴定程序通则》第18条第(三)项规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t 268-2019》第6.3.1条规定,以下情形需进行尸体解剖:a)通过尸表检验,结合医院病案资料、影像资料、辅助检查等资料,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d)涉嫌自身疾病、医疗因素等其他因素参与死亡,需明确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

对回复的分析:该回复仍然未能说明鉴定机构不存在根据委托人的意图开展鉴定、仅凭尸表检验即可确定死因的问题。其回复理由并不能成立。1)该机构认为委托人有权根据案情自己作出委托事项的决定,鉴定机构无权干涉,但有权拒绝不合法的委托;委托人有权无权作出决定,与鉴定机构无关,但委托事项却属于鉴定机构首先审查的事项,对于超出其能力的委托或违反鉴定程序的委托,鉴定机构应当予以拒绝,而不是按照其意图开展鉴定;2)尸表检验不是优先选择的检验鉴定方法,而是根据需要选择;《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t 268-2019》规定,通过尸表检验不能确定死因的,需要进行尸体解剖,不存在优先选择之说,尸表检验与尸体解剖是递进关系,不是并列选择关系。3)对医方行为的辩解,并不能说明医方无责。从入院后到死亡长达3个小时,对于一人危重患者,这一时间不是很短,而是很长。没有尸体解剖,无法明确是否存在肝破裂、脾破裂,或其他脏器存在何种问题,包括胸腔闭式引流是否存在问题,均无法得到揭示。简而言之,自身疾病、医疗因素是否参与死亡原因的构成,没有尸检解剖,便无法查明。本案的启示: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因缺乏专业知识而难以入手,但以本案为例,完全可从程序规定、检验规定着手,得出相应质证意见。更值得注意的是,往往因未及时对鉴定意见作出分析,难以在发现问题后及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导致尸体火化后无法启动重新鉴定,对存在的问题也无法通过鉴定得到解决,法院也将以无证据支持而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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