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未拴绳致未成年人受伤,被判赔偿10余万元

2023-10-20 21:45:48 字數 820 閱讀 9117

未成年人陈某与他的姐姐搭乘着爷爷的摩托车,当他们路过张某的家门口时,张某饲养的一条狗突然出现在路旁,无声无息地尾随摩托车。陈某,这个未成年的少年,在恐惧的驱使下,本能地将脚往车轮处缩,结果却遭受了严重的伤害——脚跟被无情的车轮卷入。一时间,疼痛与惊恐交织在陈某的心头,他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

然而,医疗费用的负担让陈某的家庭感到沉重,他们与张某的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事发房屋养狗多年,却因其管理不善,未能对其所饲养的犬只采取栓绳等必要的安全措施。当陈某搭乘的摩托车经过时,该犬只尾随陈某乘坐的车辆,导致陈某心理恐惧进而将脚缩进摩托车车轮。张某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在此事件中,原告陈某系未成年人,陈某的爷爷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其驾驶摩托车违规搭载两名未成年儿童在路上行驶,且在路上遇见未栓绳的犬只时未能有效预见性驾驶,存在明显过失。这种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经过详细的审理和慎重的考虑,法院决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判决张某赔偿原告损失126760.06元。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场纠纷在法院的公正审理之下得到了解决,而我们也从中学到了一个重要的教训:每一位个体都应尽其所能去预见并避免可能的危险,特别是在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养犬人必须强化对动物的安全管理,用犬绳犬链等得当的方式束缚犬只,主动预防动物侵害事件的发生。

遛狗时,尤其要严禁进入车站、商场、医院、公共交通工具等这些人群拥挤的公共场所。否则,假如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发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将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

#养狗不拴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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