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抠”字眼,这样的做法可不可行?

2023-10-26 00:03:34 字數 1464 閱讀 8031

刚才顾问单位外地项目公司销售人员的咨询**。

他们项目公司是在安徽某地开发房产,销售方式除了自有渠道销售外,还聘请了房产中介公司代为销售。现在**公司与顾问单位项目公司发生了纠纷,现在已经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项目公司的销售经理就来问我的意见。

纠纷是这样的。

*公司作为中介方帮助项目公司销售掉了一套别墅,依据合同的约定,全部中介**提成为20万元。但项目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这一笔交易未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和期限,客户支付房款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可以结算提成款的时间;根据合同条款,项目公司有权不支付中介提成费。

现在项目公司就是依据这一条主张其有权不支付提成中介款。由于已经形成了诉讼,故来咨询律师的意见。

我的意见有两点:

1、项目公司的主张成不成立?

这不仅是指拒付的理由,而是指这些拒付的理由有无证据可以支持!

首先,对于提成中介费的结算流程,合同条款是如何约定的?关于结算时间,具体到这个个案,房产项目公司与客户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客户支付房款的时间与合同约定的流程以及时间有无冲突?这些都是有合同、银行流水单证据的。依据这些证据,我方主张可否被理解和支持。

其次,假设客户付款确有迟延,我方人员有无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客户以及中介公司进行催促。催促行为是通过何种形式进行的?有无证据?对方的反馈又是什么?有无证据?

如果公司能够把整个事情的情况完整地梳理出来,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我方就是有权拒付提成款。那么在后续的处理过程,我们就有底气!

2、项目公司拒付款项在整个交易环节中是否有失公平?

有一句老话,法律不处乎人情。合同的履行和法律的执行是符合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的,我国民法典在具体条文之上还有民事基本原则的规定。公平原则就是一个经常在实务中被运用的原则,法律赋予了法官针对具体的事务有自由裁量权。毕竟处理民事纠纷时,人人心里都有杆秤,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的处理方式也许当事人自己心里都可能过不去,更何况裁判者呢!

就本案来讲,法官考虑是否公平原则的变量有以下几点:

首先,客户的延迟交款行为拖了多久时间?一年两年也是拖,一天两天也是拖,但是时间的长短对于判断行为性质是是较关键。一年两年就属于严重的违约了,而一天两天则是一种可以被容忍的小瑕疵。

其次,中介公司对于拖延是如何处理的?是积极协调,还是消极放任?他们的行为模式也会对公平原则的适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为这个案子里最终房款是付清的,也就是说项目公司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损害的只是时间的财务成本,但那终究是有限。

综合考虑上述变量之后,如果对于小瑕疵适用最严格的处罚措施,就会给到裁决者这是一种明显不公平的外在表象。如果法官形成这一种内心确信,那他就有可能动用他的自由裁量权来对利益分配进行必要的调整,也就是说不一定会严格依照合同的字面意义来解决纠纷,而是会有一种更公平的模式来处理。

这就是我给这位销售经理提示的风险。 因为对具体情况不了解,但我建议他自己通盘考虑下,作为普通人同样可以对是否公平有判断。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刑事案件会组成陪审团,其法律理念也是认为有一些价值标准是不言自明的,普通人反而更能代表社会的主流观点。

在这个基础上再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会更加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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