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責任與養老 誰應該承擔照顧年邁父母的責任

2023-10-10 02:30:45 字數 1222 閱讀 1931

老人與兒女關係緊張,陷入養老院選擇困境

近期,重慶的88歲陳大爺和他同樣年邁的老伴遇到了生活上的困擾寬裕的這對老夫婦,月退休工資總計一萬二千元,並且擁有一處房產。然而,由於女兒工作忙碌且要照顧子女,無法繼續照顧父母,決定將他們送進養老院。陳大爺在養老院生活十分不適應,飲食不順口、睡眠不安寧,還與養老院工作人員發生爭執。更讓他困擾的是,工作人員似乎更聽從女兒的意見而忽視他們的需求。陳大爺計畫搬離養老院,提議自己外租房屋甚至請個保姆,以減輕女兒的負擔。然而,女兒堅決反對離開養老院的想法,導致父女關係緊張。

養老院費用及責任問題竟然無法解決

*採訪意外中止,陳大爺被養老院工作人員帶走,目前尚不清楚他們在養老院的費用由誰來支付。根據法律專家的評論,除非被認定缺乏行為能力,否則女兒無權強制父母待在養老院。陳大爺依然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並有權選擇適合的養老方式。律師建議女兒和父母充分溝通,尋找最佳解決方案,確保父母晚年生活更加舒適。

大部分網友強調尊重長輩意願

部分網友認為,陳大爺和他的老伴是在沒有知情同意的情況下被送進養老院,這本身存在問題。另一些網友指出,女兒因工作和照顧子女而壓力山大,但這並不能剝奪父母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還有人表示,養老院和女兒應對陳大爺和他的老伴負起責任,尤其在接管了他們所有財產後,應提供符合他們需求和要求的服務和環境。

法律角度看待問題,關注民事行為能力和權益保障法

在法律角度來看,陳大爺和他老伴是否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至關重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有權進行民事活動。除非陳大爺和他的老伴被認定為行為能力受限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否則他們有權自主選擇生活方式,包括是否住在養老院。同時,女兒在未經父母同意情況下將他們送入養老院,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即家庭成員不得強行送老年人進入養老機構。因此,陳大爺有權按照自己意願選擇養老方式,並有可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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