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中标后不签订合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2023-10-21 04:21:24 字數 1058 閱讀 2731

ab两个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中标一epc+f 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a公司发现因建设单位存在后期资金无法履约到位的风险,a公司注册资本金内部不能评审通过无法到位,导致epc中标合同无法签订。请问此种情况招标中标是否有效,如果a公司撤出,此招投标项目应如何处理?

关键词:招标投标 联合体

简单介绍一下epc+f项目,这里的f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融资,一种是垫资。融资就是总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还需要帮发包人进行融资,融资的方式可以是贷款也可以是合伙;而垫资epc模式指双方约定不用支付进度款或将进度款的比例调的很低,也就是变相垫资。

首先,本案中建设单位已经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按照合同成立规则,投标文件的法律性质为要约,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承诺,《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当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时,合同就已经成立了,对于双方再去签订的书面合同,只是将权利义务在形式上加以固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所以招投标双方是有义务签订书面合同的,但是现在由于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的一方不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中标仍然是有效的,只不过对于联合体不签订合同的行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中标后不签订中标合同的行政责任规定在《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回到本案中,因联合体一方原因导致无法签订中标合同,不考虑联合体内部的责任如何分配,中标一方不签订合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联合体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履约保证金招标方可以不予退还。此时招标方可以选择第二顺位的中标人来进行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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