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债务担保的方式之一,在实践中,可供抵押的财产非常多,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抵押财产要签订抵押合同的,有些财产还需要办理抵押登记,那么民法典同一物权可不可以做两次抵押登记?
网友咨询:
抵押物是否能够重复抵押。
律师解答:
抵押物可以重复抵押,但是有多个抵押权的抵押物在受偿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受偿。其顺序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优先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多个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则按照抵押登记的办理时间受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律师补充:
那么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是什么?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损害债务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但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使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得即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受抵押担保,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4、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祝德宇律师简介
祝德宇,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与非诉业务,担任过多家企业及机关单位的法律顾问,有着较为丰富的公司以及机关法律顾问经验,办理过多起标的额较大以及较为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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