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课堂 反家暴!给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取证指南

2023-11-25 22:15:04 字數 1571 閱讀 8297

***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导广大妇女儿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保护儿童的良好法治环境,阳江市妇联特开设【普法微课堂】专栏,携手专业律师分享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相关法律知识,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欢迎关注!

本期导语:生活中,许多家暴受害者,缺乏保留和收集证据的意识,使得许多家暴行为没有及时得到处理,受害人得不到有效救济,最终导致更严重的后果。为帮助广大妇女群众树立证据意识,本期普法微课堂将详细讲解如何对家暴行为进行取证。

一、在保证人身安全前提下,对加害人实施家暴的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对身上伤处和现场打砸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尽管在报案后,公安机关会及时展开调查和取证,但大部分情况下加害人都会极力否认施暴,因此,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十分重要。如果加害人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实施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通过录音、截图以及录屏等方式保存证据。同时,为防止上述证据的原始载体被销毁,可将有关音频和**发送给亲属或朋友,也可利用网盘或云盘等进行备份保存。如果现场有监控的,也应及时保存监控**,或向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请求调取。

二、拨打110报警求助,若当时无法报警,事后也应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在接警以及处理警情过程中制作的书面材料均可以作为证明存在家暴事实的有力证据。具体包括:

1.出警记录、报警回执。公安机关应当向报警人出具报警回执等,若无法当场出具,受害人也可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索要。

2.对加害人的讯问笔录、对被害人的询问记录。受害人不仅要向办案民警说清楚对方实施暴力的情况,还应要求民警做好相关笔录。

3.伤情鉴定意见书。受害人可申请验伤,拿到伤情鉴定意见书。

4.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受害人应及时跟进案件处理进度,若公安机关认为情节轻微,不处罚加害人的,则应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这是认定家暴的重要证据。若加害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告诫书、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都应送达给受害人。

三、及时到医院就诊,并保存好就医的诊断证明书等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等。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应如实向医生说明是被家暴而导致受伤,以及详细说明受伤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等等,以便病历资料能完整反映患者遭受家暴以及遭受损害的情况。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可能构成伤残的,应当及时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并取得伤残鉴定报告书。

四、可向妇联、居委会及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寻求帮助,并保存调解笔录等材料。上述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依法应当给予受害人帮助和处理,通常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做好记录,比如“接访记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等。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加害人有悔过表现,则应当要求其当场写下“**保证书”、“承诺书”等书面材料,写明家暴的事实以及保证不再家暴等内容,并由加害人签名、捺印。

五、收集证人证言。受害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具有一定判断和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邻居、朋友等知情人,或者其他目击者等,都可以作为证人并出具证言,此类证言也是认定家暴事实的重要证据。

*: 阳江市妇联、阳江市总工会、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 (阳江站)、广东杰海(阳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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