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核算办法(5000字)

2023-11-01 20:53:38 字數 5720 閱讀 5102

一、工资组成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 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 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 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用为正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 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 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 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 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 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 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 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 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 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

工作人员按照本要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202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折算出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未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 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 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 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实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 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23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在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 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 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 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和在相同等级岗位的,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 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式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列入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在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和***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23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次年的1月1日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次年不再正 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 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 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 元。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 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 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 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 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接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县市区以下乡镇的高定2级;县市区本级的可高定1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按相同学历人员的见习期待遇执行。学徒期和熟 练期满合格的定级工资待遇按以下标准确定:技术工人,初中毕业生执行技术工人五级岗位、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技 术工人五级岗位、3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技术工人五级岗位、8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技术工人五级岗 位、10级薪级工资标准;普通工人,初中毕业生执行普通工岗位、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普通工岗位、3级薪级工资标 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普通工岗位、8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普通工岗位、10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其他有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具体按国家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在县市区(不含本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水科技人员,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晋升工资政策。对原已经按国家和省规定固定晋升了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套改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其中,原固定晋升了1档的,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原固定 晋升了2档及以上的,薪级工资可高定2级。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职务)低于转业时军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 资待遇对应的岗位(职务)套改工资。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相同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 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可参加这次收人分配制度改革,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进行工资套改,其套改年限可计算到2023年6月30日止,任职年限可按在岗聘用的时间计算。套改后的工资由单位予以记载。其未聘及缓签期待遇仍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202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其中,原高定了1档的,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原高定了2档及以上的,薪级 工资可高定2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八)202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曾受过降职处分的,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1级;曾受过撤职处分的,按所聘岗位 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2级;曾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吸,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 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所聘岗位套改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根据行政、刑事处罚的轻重,按照低1-2级确定,具体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确定。现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接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较高岗位(职务)聘到较低岗位(职 务),现仍执行较高岗位(职务)工资待遇的人员,可按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职务)套改工资。其任职年限可将原任职务年限与 现聘岗位(职务)年限合并计算。

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一)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人员以及飞行人员执行国家单独制定的工资标准。体育运动员仍执行国家制定的体育津贴奖金制度。

十二)2023年7月1日以后调入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比照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工资。

十三)2023年7月1日尚未转正仍实行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人员,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本文规定的见习期、学徒期、熟练 期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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