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加名,加完就要离婚,另一方能撤销赠与吗?

2023-11-30 12:20:01 字數 974 閱讀 1709

小陈的父母在小陈婚前为其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人为小陈一人。在小陈婚后,妻子与小陈一直住在这间房子里,但妻子一直对于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耿耿于怀。

在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的这几年里,妻子经常有意无意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但小陈的父母并不同意,妻子也从最开始的要求变成了后来的威胁。

小陈整天都面对着妻子“不加名字就威胁”的话语苦不堪言,终于有一天背着父母在房产证上加了妻子的名字,本以为妻子会消停下来,没想到不久后妻子就提出了离婚。

小陈顿时恍然大悟,也是非常后悔自己的决定,于是便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自己对妻子房产份额的赠与,那么法律会支持小陈的诉求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产权证上加名字在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且房屋产权均应以最后产权登记为准,如果受赠的一方并没有赠与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也没有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合同约定,那么赠与人就不能撤销赠与。

虽然法律规定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但前提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案例中离婚发生在财产转移之后,即使该房产是小陈的婚前个人财产,在赠与后已经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时需要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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