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熊说案例 签订了背靠背的合同是否没有风险

2023-11-17 08:35:23 字數 2155 閱讀 9140

在工作中,我们认为背靠背条款是降低合同风险的最有效手段。然而,这种判断是否准确呢?

什么是背靠背条款?在工程或**项目中,作为中间商的我们,在与**商签订合同时,会设置一个付款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我们收到客户支付的款项后,才会向**商支付采购款。这种付款的前提条件就是背靠背条款。

为什么我们会认为这样的合同是最安全的合同呢?原因在于,根据合同约定,我们把所有的风险都转让给了**商,从而避免了自己可能面临的损失。我们这么理解对吗?

如果我们在合同中增加背靠背条款,是不是就没有风险了呢?一份fa院判决给了我们答案。案件号为:(2020)新民终45号。

2023年7月,嘉run资源公司准备新建一家电解铝厂,并将工厂的钢结构与土建工程交给hong源电力工程公司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

同一天,hong源电力工程公司与十一ye公司签订合同,将电解铝厂的项目分包给了十一ye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项目在8月开工,在2023年6月竣工。

工程实际上在2023年6月结束,并完成了整体竣工验收。

2023年8月,hong源电力工程公司被dian建湖北公司吸收合并。hong源电力工程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由dian建湖北公司承担。为了能简化介绍案件的全过程,我们仍将hong源电力工程公司而非dian建湖北公司作为发包方进行介绍。

由于工程款项一直没有结清,在2023年7月,hong源电力工程公司与十一ye公司就电解铝项目的工程进行结算事项,签订了《施工合同结算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hong源电力工程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条件是,他们收到业主款项一个月后支付。

在签订《施工合同结算协议》后,十一ye公司将发包方hong源电力工程公司和业主嘉run资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取得工程款。

为什么十一ye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结算协议》后,还要起诉呢?

十一ye公司辩称道,他们认为《施工合同结算协议》违背了公平原则。十一ye公司解释道,hong源电力工程公司利用强势地位逼迫他们签订了结算协议,这实际上是一个转嫁风险的行为。hong源电力工程公司将嘉run资源公司付款的风险转移给了十一ye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十一ye公司的权利完全失去保障,由于不是合同的相对方,维权难度加大,大量的劳务工资成本完全由实力偏弱的十一ye公司一家来承担,显然显失公平。所以,十一ye公司认为结算协议违背公平原则。

同时,十一ye公司还指出,工程项目早在2023年6月完成了整体竣工验收。然而,hong源电力工程公司一直不积极主动与嘉run资源公司办理结算手续,拖延时间长达4年。直到2023年底,才在十一ye公司的要求下完成与业主的结算审核。事实上,这个时候嘉run资源公司的财务状况已经恶化。十一ye公司认为,正是由于背靠背条款的存在,导致了hong源电力工程公司一直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向嘉run资源公司主张债权,这就损害了十一ye公司的利益。

hong源电力工程公司对此并不认同。他们解释道,当业主没有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时,他们通过诉讼方式追索工程款,判决生效后,他们又在第一时间申请了fa院强制执行。hong源电力工程公司认为,在签订结算协议后,他们一直积极主张权利,并未怠于主张到期债权。

关于hong源电力工程公司有没有积极地向业主催款,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共识。在hong源电力工程公司没有收到业主付款的情况下,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hong源电力是否应该付款,成为了焦点。

fa院认为《施工合同结算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一份有效的协议。

既然fa院认为结算协议有效,是否意味着hong源电力工程公司在没有收到业主款项前可以不付款呢?

fa院还认为,hong源电力工程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在施工单位工程施工完毕后,理应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价款,以此确保施工方取得工程款。在嘉run资源公司欠款明确的情况下,hong源电力工程公司再以其收到业主工程价款后一个月内再行向施工方支付为由,拒付十一ye公司的工程款有失公允,fa院不予采信。

二审fa院作出判决,hong源电力工程公司需要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工程款和利息,同时,嘉run资源公司也需要在未支付的工程款内向十一ye公司承担责任。

zui高院也驳回了hong源电力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fa院的判决明确告诉我们,即使在合同中增加了背靠背的条款,企业的风险也没有因此而减少。这意味着,我们不能因为签订了一份看似安全的合同,就忽视了对合同的认真执行、对项目的精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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