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公告

2023-11-27 17:15:07 字數 1008 閱讀 5348

为进一步提高污水治理水平,提高企业、居民的环保意识、节水意识。经管委会研究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吉林市**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22〕35号)等。

二、征收范围。

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并定期向污水厂转运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费水量和征收标准。

已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按照实际污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计量设备的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执行吉林市**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22〕35号)收费标准。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35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2.10元/立方米,特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3.60元/立方米,特困户和低保家庭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0.80元/立方米。

四、征收程序。

污水处理费由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管委会委托吉林星源水务***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收据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金额。吉林星源水务***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分账核算,及时足额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上缴至财政账户。

五、征收时间。

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六、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由污水处理费征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4〕15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特此公告,望广大群众知悉、理解和配合!**吉林市人民**《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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