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判例 董事长与公司是委托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法务参谋

2023-11-27 03:45:10 字數 4854 閱讀 2552

董事长与公司是委托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编者按。董事受公司股东会委托行使公司管理权,在公司日常工作中处于管理地位。那么,董事与公司到底形成什么法律关系?是委托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本期,我们以最高法院的判例来学习研究这一实务问题。

案例索引。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50号。

案由】孙起祥、麦达斯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劳动争议/董事长/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委托关系

裁判要点

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等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足以认定同时形成委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答记者问》记者:《规定》有关董事职务无因解除的规定应如何理解?是否会影响董事的正常履职?答:《规定》廓清了公司与董事的关系,明确了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我国公司法中仅规定了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我国公司法上,对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公司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已经基本统一认识,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既然为委托合同,则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即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无因解除不能损害董事的合法权益。为平衡双方利益,公司解除董事职务应合理补偿,以保护董事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公司无故任意解除董事职务。从本质上说,离职补偿是董事与公司的一种自我交易,其有效的核心要件应当是公平,所以本条强调给付的是合理补偿。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委托人因解除合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本条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了相应指引。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司中还存在职工董事。因职工董事不由股东决议任免,因此不存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除其职务的情形。

基本案情

孙起祥系麦达斯控股公司职工,麦达斯公司系麦达斯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3年7月20日,麦达斯控股公司调任孙起祥担任麦达斯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23年2月7日,麦达斯控股公司免去孙起祥麦达斯公司董事长职务,且没有再为孙起祥安排工作,自2023年3月未再发放工资,五险一金也没有缴纳。

2023年4月24日,辽源中院作出(2018)吉04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麦达斯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申请。

因职务安排、工资及五险一金缴纳问题,孙起祥与麦达斯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辽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2023年9月10日,仲裁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孙起祥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一)麦达斯公司与孙起祥之间是否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二)麦达斯公司应否支付孙起祥解聘后的工资、赔偿金及垫付的五险一金?

裁判结果

辽源中院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18)吉0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一、麦达斯公司向孙起祥补发工资49万元;二、麦达斯公司向孙起祥返还垫付的应由单位承担的五险一金费用;三、责令麦达斯公司与孙起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驳回孙起祥的其他诉讼请求。麦达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吉林高院于2023年4月1日作出(2019)吉民终19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辽源中院(2018)吉0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孙起祥的诉讼请求。孙起祥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于2023年12月3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342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2023年1月13日,最高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再5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吉林高院(2019)吉民终19号民事判决、辽源中院(2018)吉0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孙起祥对麦达斯公司享有补偿金债权,债权金额以麦达斯公司被宣告破产时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6个月;三、驳回孙起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关于麦达斯公司与孙起祥之间是否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首先,本院认为麦达斯公司与孙起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2023年7月20日,孙起祥调任麦达斯公司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孙起祥既作为麦达斯公司的董事、董事长参加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职权,同时还作为麦达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以法律形式明确肯定了董事与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并非不能兼容。本案中,孙起祥被任命为麦达斯公司董事长,与公司形成委任关系,虽未与麦达斯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融资、对外协调及财务管理等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麦达斯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并委托外服公司代缴“五险一金”费用。故孙起祥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等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足以认定麦达斯公司与孙起祥同时形成委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本院认为麦达斯公司与孙起祥之间事实劳动合同关系随孙起祥职务被免除而解除,双方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孙起祥为麦达斯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普通员工,本有条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在任职期间并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基于孙起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事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从公司领取固定报酬等事实而形成的。2023年2月,麦达斯公司在破产重整前夕,免去孙起祥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且未再安排孙起祥从事其他工作,孙起祥与麦达斯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事实劳动关系应相应解除。2023年1月18日,麦达斯公司宣告破产,其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均应依法终止。故在孙起祥被解聘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且麦达斯公司亦先后进入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孙起祥诉请确认与麦达斯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此处理,既可以对公司董事和高管利益予以必要的保护,又可以防止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而无因解除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同时,却不得不背负沉重的、难以摆脱的劳动合同负担。关于麦达斯公司应否支付孙起祥解聘后的工资、赔偿金及垫付的“五险一金”?案涉委任关系及劳动关系一并解除后,麦达斯公司不再具有向孙起祥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会福利费用的法定义务,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因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而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对孙起祥关于补发解聘后工资、支付赔偿金及返还垫付的五险一金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公司行使任意解除权解聘董事后,为平衡双方利益,应综合考虑解聘原因、董事薪酬、剩余任期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的合理数额。本案中,孙起祥长期在麦达斯公司工作,受麦达斯控股调任而赴麦达斯公司任职,被解聘也并非因自身过错而导致,现其已接近退休年龄,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形,酌定麦达斯公司应参照孙起祥任职时的薪酬对其给予合理补偿。但因麦达斯公司在诉讼期间已经被宣告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本院酌定麦达斯公司按被宣告破产时职工月平均工资向孙起祥支付6个月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债权应按照职工债权顺序在破产程序中进行清偿本文小结。

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董事还可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比如法定代表人、经理等高管职务,从事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从公司领取固定报酬、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此时,董事与公司形成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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