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案例 作出行政處罰,要給人申辯的機會!

2023-07-20 12:11:08 字數 2766 閱讀 9849

復議要旨:陳述、申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當事人享有的重要權利,也是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聽取陳述、申辯要求行政機關履行事前告知義務,告知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陳述、申辯權利;還要求行政機關保證陳述、申辯的充足時間,在陳述、申辯期限屆滿後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未經相對人陳述、申辯即作出行政處罰違反法律規定,屬違反法定程式,應予撤銷。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6日,某委員會接到12345市民**舉報,稱某超市沒有營業執照。

2023年2月25日,委員會檢查涉案超市,發現其主要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經營活動,店外掛程式有「平價超市」字樣牌匾,未取得營業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被申請人認為王某涉嫌違反《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決定立案調查。

2023年5月23日,委員會通過微信告知王某將對其進行處罰,如有陳述、申辯意見盡快提交。但未告知申請人行政處罰內容及依據。

2023年5月24日,委員會通過微信將《告知書》中關於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陳述、申辯權利的內容傳送給申請人。告知申請人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的,視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2023年5月30日,委員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王某罰款2500元、沒收違法所得4500元。王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決定。

復議結果。復議機關認為,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中,被申請人違反法定程式。首先,工作人員通過微信告知申請人將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但並未告知其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此情況下,申請人無法進行有效的陳述、申辯。其次,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通過微信將《告知書》中關於行政處罰的主要內容傳送給申請人後,未及陳述、申辯期限屆滿,僅間隔四個工作日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侵害了申請人的陳述、申辯權利。因此,復議決定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責令被申請人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涉嫌無證無照經營一案重新作出處理。

專家評析。復議機關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未完全履行聽取陳述、申辯前的告知義務,違反法定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的事前告知事由包括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前提條件是行政機關履行事先告知義務,只有當相對人全面了解案件具體情況時,才能夠針對其發表陳述、申辯意見。

被申請人在陳述、申辯期限未屆滿時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式。聽取陳述、申辯程式應當經過法定期間,使當事人充分了解案件事實,並採取充足的準備。在期間屆滿前預設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並徑行作出處罰決定,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

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反聽取陳述、申辯的法定程式,應當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違反法定程式有撤銷、變更、確認違法三種法律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聽取陳述、申辯是行政處罰作出的法定程式之一,該程式的缺失屬於程式違法。當行政程式輕微違法,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不產生實質影響時,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當程式嚴重違法,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產生實質影響時,撤銷行政行為。本案中,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受到實質影響,屬於重大程式違法,應當予以撤銷。

相關法律法規。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第五十七條 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屬於聽證範圍的,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法律、法規規定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需責令當事人退還多收價款的,一併告知擬責令退還的數額。

當事人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3目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違反法定程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