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輪椅起火,銷售者應為此擔負責任嗎?

2023-07-26 23:18:52 字數 1999 閱讀 7414

在當今的市場中,產品質量已經成為了消費者選擇商品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有些產品存在著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這就需要我們認真對待產品缺陷問題並明確劃分當事人各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案情簡介

侯某以某商貿中心的名義向呂某**單人電動輪椅一輛,銷售方式為以舊換新,呂某向被告支付了電動輪椅款2000元,侯某為呂某出具了加蓋有商貿中心印章的收據1張。

後續侯某將一輛現無法明確品牌的電動輪椅送至呂某居住的房屋內,同日呂某購買的電動輪椅所使用的電池發生**,並引發火災。

此次事故經相關部門調查後出具了《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因系電動輪椅充電電池故障引發。事發後,呂某被送至醫院進行**。

因此次火災導致呂某房屋無法居住使用,呂某在外租房支付了租金97200元。此次火災發生後,原告還向小區其他業主支付了賠償款共7886元,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了賠償款12640元。

核心問題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系被告為呂某提供的電動輪椅及充電電池是否屬於缺陷產品。如果確為缺陷產品,被告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審判過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雖以商貿中心的名義與呂某達成交易並為呂某提供了加蓋有商貿中心印章的收據,但在本次買賣合同關係成立前,該商貿中心已經被審核登出,因此,應認定被告與呂某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係。

雖然呂某用舊電動輪椅置換了新輪椅,但該置換行為從本質上看仍是一種買賣的行為。充電電池屬於電動輪椅的一部分,與電動輪椅構成了乙個完整的產品。

基於我國法律規定,本案所涉的電動輪椅及充電電池的生產者負有就法律規定免責事由的舉證責任,被告作為銷售者不能明確提供產品的生產者與供貨者,故應由被告對其銷售的產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給出審理意見,被告侯某需賠償原告呂某醫療費155.64元,房屋裝修、室內物品損失等44794元,賠償呂某租房損失90000元,賠償其他經濟損失共計30526元,賠付原告評估費10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侯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期間,呂某與侯某就賠償金額達成了調解,並確定如侯某未按約定期限履行付款義務,則按照一審民事判決內容執行。

案件分析

本案系產品責任糾紛,被告為呂某提供的電動輪椅及充電電池是否屬於缺陷產品成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產品缺陷是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而產品缺陷和產品瑕疵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產品缺陷關注的是產品的安全性,而產品瑕疵關注的是產品的適用性。

呂某向被告購買電動輪椅在通常情況下充電電池是不會發生**的,而呂某在使用該產品時發生了**並引發火災事故,該事故經消防部門認定,火災事故確係充電電池**引起,該電動輪椅在客觀上出現了不合理的危險。

本案中,導致事故發生的電動輪椅在表面上不存在產品瑕疵,因此消費者無法從表面直接判斷該產品有內在缺陷。

被告作為銷售者,未曾查明自己所銷售產品的**,沒有採取最適當的預防措施,沒有使用最有效的警示方式,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最終導致產品給消費者帶來了人身與財產的損壞,故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如果這台電動輪椅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卻因不合理的危險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時,生產者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在本案中,侯某作為銷售者不能提供生產者的具體資訊,故法院判決其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消費者可以更多地了解如何保障自身權益,銷售者也該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避免進購有缺陷的產品給自己和消費者帶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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