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未對承包方進行資質審查,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2023-07-23 13:35:49 字數 4737 閱讀 4685

【重點提示】

具備相應資質的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方,並盡到合理的審查、監督義務時,其無選任過失,對工程安全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等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反之,發包方將因其選任過失及過程度,對工程安全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等需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概述】

2023年1月12日,a公司與b設計服務部簽訂《淨化車間建設工程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將車間淨化板材施工專案發包給b設計服務部設計並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內容包括:合同約定工程內容包括:淨化車間隔斷功能區域隔斷、車間內硬化地坪、車間內電控箱及照明、空調恆溫及新風系統、更衣室鞋櫃。

在施工期間,b設計服務部將該專案中的空調管道新風系統的安裝工程分包給謝某,熬某受謝某雇請到a公司廠房從事空調管道通風作業。2023年4月22日,熬某及其他施工人員一起5人站在廠房橫樑上安裝通風管道,因橫樑不能承受5人重量而發生垮塌,導致熬某等人從約3.5公尺高處跌落受傷。

熬某傷情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九級殘疾。熬某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提起訴訟,請求判令a公司、b設計服務部、謝某三被告賠償損失293456元。一審法院認定:a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承包人b設計服務部承擔20%的賠償責任謝某個人應承擔主要責任即50%的賠償責任。熬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認定其應自行承擔20%的責任。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

【案件解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二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的劃分。

(一)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我國《建築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的安裝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釋義》對該條的解釋為,「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的安裝活動」是指「與建築配套的電氣、通訊、煤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電梯、消防等線路、管道和裝置的安裝活動。」根據《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本案案涉專案系空調管道新風系統安裝工程,施工內容包括裝置、管道安裝,該施工內容屬於建築法中規定的建築工程類別,系專業工程範疇,公司進行專業工程承包應當具備相應資質。a公司將車間淨化板材施工專案整體發包給b設計服務部設計並施工雙方簽訂了《淨化車間建設工程合同》,雙方之間存在建設工程合同關係,但該專案中包含的本案案涉專案系空調管道新風系統安裝工程,b設計服務部經營者在一審、二審中均未能提供相關的資質證明,屬於違法分包。《淨化車間建設工程合同》中部分條款無效,並不導致該合同整體無效,因此《淨化車間建設工程合同》依然有效。現b設計服務部將該專案中包含的本案案涉專案系空調管道新風系統安裝工程分包給沒有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的謝某個人,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屬於違法分包行為。謝某僱傭敖某進行現場施工,謝某與敖某之間形成勞務關係。可見,本案涉及了多種不同的法律關係,其中關於案涉專案系空調管道新風系統安裝工程分包,均屬於違法分包。

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的劃分雖然工程整體發包不違反法律規定,但a公司沒有審查承包人b設計服務部是否有相應的資質和安全生產裝置,且b設計服務部安全意識淡薄又將案涉工程分包給沒有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的謝某個人。因此,a公司對本案施工過程發生事故存在過錯,法院認定其應當承擔10%的責任。b設計服務部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將案涉工程分包給沒有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的謝某個人,對本案損害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法院認定其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謝某作為熬某接受方,在其上崗前未對其安全教育和培訓,未根據工作現場的實際情況設定適當防護措施,其過錯行為與其受傷之間有因果關係,應承擔賠償責任,因a公司存在過錯,法院認定其承擔50%的責任。熬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工作過程中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法院認定其應自行承擔20%的責任。

【延伸案例】

e公司承包某店的裝飾裝修工程,將其中**空調系統的採購和安裝發包給f公司。2023年3月1日,e與f簽訂乙份《海爾**空調新風系統採購和安裝合同》,合同約定,e委託f提供空調裝置及安裝。該合同簽訂後,f與g商行簽訂乙份《空調安裝施工合同》,約定g商行負責為f公司包工包料安裝空調裝置及使用過程中的安裝、維修。g商行將該工程中的風系統和水系統的安裝工程交給個人李某施工。李某找來張某等人繼續施工。2023年3月12日,張某佩戴安全帽、攜帶安全繩進入施工區域時,張某因支撐腳手架的乙個輪子因少了兩顆螺絲致使腳手架發生傾斜從而摔落受傷。張某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提起訴訟,請求判令e公司、f公司、g商行、李某四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法院認為e公司將裝飾裝修工程中的**空調裝置採購及安裝工程發包給f,f公司具有承包**空調採購及安裝的資質,故e公司並不具有選任過失,因此e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f公司將上述工程中**空調的安裝工程交給g商行施工,從g商行的經營範圍來看,其具有安裝**空調的資質,因此f公司也不存在選任過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但g商行將**空調的部分安裝工程交給個人李某施工,因李某系自然人,不具有施工資質,故g商行存在選任過失,應當對張某的損失與李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實務建議】

我國建築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准入制度,按照企業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將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企業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屬於違法發包。因違法分包,建築工程認定無效,可能認定構成事實上的承攬合同關係或勞務合同關係。

然而,在實踐中,將建築工程分包、轉包給無資質的企業,甚至直接分包、轉包給個體建築隊、包工頭等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主體的情況比較普遍,不僅使得建築工程質量無法保障,同時因疏忽對工人在其上崗前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也未根據安全標準對工作現場的實際情況設定適當防護措施,危及工人的人身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確立建築工程分包、承包及轉包物件應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選任義務並明確選任過失及責任非常有必要。

從上述兩案例可見,具備相應資質的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方,並盡到合理的審查、監督義務時,其無選任過失,對工程安全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等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具備相應資質的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方,但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監督義務時,或者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方時,發包方將因其選任過失及過程程度,對工程安全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等需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一、《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三款。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

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勞務關係中的侵權責任】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 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 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

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

第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發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三)依法應當招標未招標或未按照法定招標程式發包的;

四)建設單位設定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乙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9修訂)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的安裝活動。

第十三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