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造浮橋案應當啟動再審消解公眾疑慮

2023-07-20 20:21:25 字數 774 閱讀 7573

吉林一村民因為私自建橋收費被判尋釁滋事罪,此事引發激烈討論。支援或反對的聲音均存在,但理由又不完全相同。法律正確適用的前提是事實必須清楚,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直接討論定罪問題肯定會出現錯誤。

一審判決書對案件事實描述較為概括,無法正面回答公眾對此案的諸多猜測。因此,應當啟動再審程式,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取證、調查,進而再對法律適用與否進行判斷。

值得注意的是,一審判決書只記載了建橋、收費的大致經過以及此行為受到三次行政處罰的事實,並且第一被告人黃某的辯護人對以上事實也沒有任何異議。如果以上是案件的全部事實,則從法律上認定黃某等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確不妥。私自建橋,無論是否收費,都僅僅是乙個行政違法行為。行政違法的結果只能是行政處罰,罰款或是拆除。如果拒不執行或者暴力抗拒,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等罪名,也不應是尋釁滋事罪。

本案對黃某等人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必須要證明具有「無事生非」或「借事生非」的主觀心理,且存在強拿硬要的行為,導致社會秩序混亂。關鍵事實是,通行車輛是否具有自由選擇的可能。如果通行車輛可以自由選擇是否由橋上通行,則不存在強拿硬要一說,尋釁滋事也無從談起。被迫交錢通行,包括精神上受到威脅和河道被挖斷迫於無奈通行兩種情形。若是後一種情形,還應查明挖斷河道的是黃某一夥還是其他人所為。一審判決對此並無闡述,應當通過再審進行調查。

另外,本案是否存在涉黑涉惡情形也應當查明。並不是人數眾多就一定屬於涉黑涉惡,必須從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四個方面進行準確認定。如是,則必須嚴加懲治;如不是,也應向社會公開理由。

私造浮橋案的一審判決,對關鍵問題語焉不詳,無法打消公眾疑慮。應當啟動再審程式,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準確適用法律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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