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搭浮橋」 背後折射出的公共物品供給困境

2023-07-23 16:35:56 字數 3209 閱讀 6848

近期,吉林「私搭浮橋」事件在網上引發熱議,似乎成了乙個現實版的「羅生門」。有人說私搭浮橋便利村民出行,也有人說這是強制收「過橋費」擾亂社會秩序。有人說搭橋者故意挖地河床迫使村民不得不交費過橋,也有人說搭橋者耗費大量成本,收點過橋費理所應當。有人說18名搭橋者被集體判刑是罪有應得,也有人說未免量刑過重。一時間眾說紛紜,究竟孰是孰非短期內也很難有乙個定論。但是,「私搭浮橋」的背後折射出的公共物品的供給困境卻引人深思。

私人搭建的「浮橋」是不是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的提供與使用歷來是社會各界的熱點問題,每個人在生活中都無法迴避公共物品而獨立生存,醫療、教育、衛生、道路等等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事物本質上都是公共物品。如果以更為專業的詞彙來進行表述,那麼,凡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物品均是公共物品。簡而言之,非排他性意味著無論該物品是由何人提供的,都不能將社會中的任何乙個人排除在該物品的使用範圍內。非競爭性意味著無論再增加多少人對該物品的使用,都不會增加提供該物品的成本。

我們以國防為例,乙個國家中的所有人民都被國防保護著,只要國家存在軍隊,提供著國防建設,那麼該國的所有人民都可以享受著國防這一公共物品,而且沒有人會被排除在外。而且,人們對國防的享受並不會影響其他人享受相同的國防服務。但是,像國防一樣同時兼具這兩種性質的物品畢竟只是少數,落實到現實生活中,很多公共物品並不能同時兼具這兩種性質,或者是具有其中一種性質的程度很低。因此,像國防一類的物品被稱為純公共物品,另外一類則是準公共物品。

準公共物品也存在差異。比如說,高速公路就是具有高度排他性和低度競爭性的公共物品。修建高速公路需要付出大量的成本,為了收回高速路的建造成本以及承擔高速路的維護成本,就可以通過「使用者付費」的方式,即通過收費的方式來實現排他,不交通行費的車輛就無法使用高速路。而一般來說,每增加一輛車在高速路上行駛,也不會對其他車輛在高速路上的行駛。因此,像高速公路這一類的公共物品也被叫做「俱樂部產品」。

與之相反的就是具有低度排他性和高度競爭性地公共物品。比如,公共池塘。每個人都能夠免費使用公共池唐資源,或游泳、或打漁,沒有人會為此而承擔成本,也沒有人能夠將任何乙個人排除在外。但是,資源畢竟是有限的,池塘裡的魚就那麼多,你抓了多少魚,那麼就會減少其他人抓到這些魚的可能性。因此,像公共池塘這一類的公共物品就被稱為公共資源。

但是,無論是高速路還是公共池塘,任何乙個準公共物品都會面臨乙個困境,那就是當使用者越來越多,不可避免地發生擁擠效應。逢年過節過節的時候,高速路上的車總是非常多,以至於發生堵車的現象,影響了所有人的通行時間。當去池塘游泳、打漁的人越來越多,也會影響所有人的使用體驗。

對照以上的標準來進對號入座,我們會很快發現,私自搭建的「浮橋」本質上就是乙個公共物品,而且是「俱樂部產品」。

私人究竟能不能成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

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我們將社會上的所有主體進行乙個簡單的分類,基本上可以用四個部門來概括。首先,**顯然是第一部門,他掌握著社會最多的資源、了解最多的資訊、擁有最龐大的執行系統。其次,市場是第二部門。企業作為市場最主要的構成元素,參與社會經濟的生產、分配、交換等過程。再者,非營利組織是第三部門。它們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組織。最後,公民便是第四部門。在所有部門中,公民的力量最為薄弱,因為個人所能調動的資源往往是有限且稀少的。以上任何乙個部門都能成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因為公共物品的受益者往往是廣大的社會群體,單獨依靠乙個部門來提供,成本太大、受眾太多、風險太高,每個部門都具有提供公共物品的資格。所以,私搭浮橋者是公民,可以成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

究竟該不該收費?

按照「俱樂部產品」的理論解釋,收費是理所應當的。浮橋的本質與高速路是一樣的,都是具有高度排他性和低度競爭性的公共物品。建橋者為此付出了建造成本,而且也在成本後期浮橋的維護成本,搭橋者通過收費的方式,才能夠彌補他為此而付出的金錢、時間、勞力等成本,其他人也才能夠更好地享受該公共物品的帶來的便利。

所以,問題的關鍵在於「私搭浮橋」者有沒有資格建造這座浮橋。在我們普通人的觀念中,像高速路、公共道路、橋梁這一類的公共物品,它的建造往往是需要**有關部門得的批准才能夠實施,而且對於高速路的收費標準,**也會予以公示,這一資訊對每個人來說都是公開的,並不存在著隨意加價收費的情況。而「私搭浮橋」者的建橋行為顯然並沒有得到任何公共部門的批准與許可,其背後缺乏公信力的支撐,這也導致其收費並沒有乙個統一的、公開的標準。一旦缺乏公開、統。

一、公平的收費標準,往往導致過橋者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收費待遇,而且每個過橋者都會從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去衡量這一收費的公平性,久而久之,自然會引發公眾的不滿。由此得出乙個結論,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必須合法化,一方面需要有公信力作為支撐;另一方面,收費的標準也應當公開透明。

乙個假如。

私搭浮橋者的法院判決書上清楚地寫著,「私自建橋攔截過往車輛強行收取過橋費,強拿硬要他人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可見,強行收費才是私搭浮橋者獲刑的最主要原因,其涉及的犯罪是「尋釁滋事罪」。

如果我們進行乙個大膽的假設,「搭橋者」並沒有強制收費,也不對任何人收費,完全是做公益、做善事,浮橋供所有人免費通行。如果是這樣的話,其行為也就夠不上「尋釁滋事」,想必也不會有任何人舉報。但是,這合理嗎?表面看上去,他們願意提供公共物品,也願意承擔所有的成本,是「一廂情願」,合情合理。但是我們能奢望社會上有多少這樣的人?我們的社會需要那麼多的公共物品,總不能所有公共物品的提供都依賴別人的無償奉獻吧?

從經濟學的視角看,這樣無償提供公共物品的行為具有正外部性。也就是說,使用該公共物品的人沒有承擔相應的成本,而承擔了該公共物品提供的人也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因此,對於公共物品的供給而言,還是應該明確給予提供者合理的補償。而除了使用者付費外,還有一種方法就是——享受者共擔成本。比如,在建造浮橋之前,就與當地居民展開充分討論,提供乙個建造浮橋的預算方案,所需要的建設資金由全體享受該浮橋的人平均承擔,或按照人數平均,或按照戶數平均。如此一來,建造浮橋的投入有了著落,自然也不會有後來的收費問題。但該方案的不足在於,浮橋畢竟也是乙個消耗品,隨著風吹日曬雨打,總會有破損的地方,因此,在後期的維護上仍然應該明確成本共擔的模式。

應對公共物品的供給困境。

透過公共物品的視角,我們可以清楚得看到「私搭浮橋」事件背後折射出的公共物品供給困境。由誰來提供?成本由誰來承擔?收費還是免費?以上這些問題都實實在在地存在於公共物品的供給中。因此,我們在提供某乙個公共物品時,不管是浮橋,還是公共道路,都應當仔細思考上述三個問題,只有明確了提供的主體、成本分攤的方法、後期管理的模式,才能夠有效為公眾提供公共物品,避免類似「私搭浮橋」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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