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自己拆除的情況下如何進行評估

2023-10-10 08:25:45 字數 1155 閱讀 6904

房屋評估是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式,運用估價方法,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屋**因素的基礎上,結合估價經驗及對影響**因素的分析,對房地產的特定權益,在特定時間最可能實現的合理**所作出的估計、推測與判斷。

網友諮詢:

房屋已經拆除的情況下如何進行評估?

律師解答:

房屋已被拆除的,評估機構可參照行政機關查明的和當事人提供的原始資料,本著存疑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評估報告。

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物件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後,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並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後,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律師補充:

房地產**評估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如果評估機構的選定沒有經過被徵拆人協商,或者沒有經過被徵拆人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的,應該及時提出異議,尋求法律幫助,要求重新選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第十三條 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物件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後,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並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後,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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