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减免税优惠(一)

2023-11-01 19:38:36 字數 5429 閱讀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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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笔者汇总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率优惠,本文将介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优惠。重点汇总免税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三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优惠政策如下(点击查看大图)

一、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36 号)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 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5. 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

6. 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2 号)

7. 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64 号)

8.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3 号)

9.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号)

10. 投资者从**投资**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二条第二项。

11. 取得的地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 号)

2. 《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 号)

12. 中国保险保障**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41 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13. 奥运会相关

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60 号)

14. 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2 号)

15. 农林牧渔免征项目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 〔2008〕149 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 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 2 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2011 年第 48 号)

16.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政策依据:《关于海南自由**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政策依据:同免税收入第15项农林牧渔项目。

三、三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 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10 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 号)

2. 电网新建项目

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26 号)

3.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

2.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 年 第 77 号)

4.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2021 年第 36 号)

补充: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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