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马肉鸭肉等冒充牛肉销售 卖了近3000万 主犯被判无期

2023-11-30 09:55:49 字數 3277 閱讀 2818

11月28日,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4个案例,涉及牛肉制品、**食品、米粉、腊肉4类食品,包括以假充真、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典型犯罪手段,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其中多名被告人被判处重刑,并被处以高额罚金,体现了司法机关坚持人民至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坚定决心。

据统计,2023年至2023年,司法机关办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4.5万余件,追究刑事责任6.2万余人。此外,还对大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相关罪名定罪处罚,有效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案例1

生产、销售用马肉等冒充的牛肉制品

申某富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案情显示,2023年以来,被告人申某富实际控制河南某食品***生产经营期间,委托被告人申某财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并聘用刘某超等人生产、销售各种肉类加工产品。2023年4月,申某富出资组建电商部门,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店铺30余家,用于销售生产的肉类加工产品。此后,申某富组织人员购进马肉、鸭肉、鸡肉和猪肉,通过腌制、卤煮、烤制、晾晒等工艺制作成“手撕牛肉、风干牛肉、五香牛腿肉、五香牛腱子”等假冒牛肉制品,通过线下渠道和线上电商渠道销往全国各地。申某富等人生产、销售假冒牛肉制品,销售金额共计2690万元。此外,申某富等人还生产、销售以大豆油添加香精、色素等冒充的假芝麻香油,销售金额共计180万元。

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申某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申某财、刘某超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既有效打击犯罪,又体现宽严相济

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用**相对便宜的马肉、鸭肉等冒充牛肉制品牟取暴利。此类假牛肉制品通常出现在牛肉干、牛肉卷、牛肉丸、烧烤食材等产品中,加入牛肉味调味料后达到口味混淆的效果,严重危害食品安全、侵犯消费者权益。不法分子通过电商平台、直播带货销售更容易掩盖产品真实品质,严重扰乱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同时增加了监管和打击难度。本案系利用网络实施的规模化、组织化、链条化犯罪,持续时间长、销售范围广、销售金额特别巨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注意区分主从犯,既有效打击犯罪,又体现宽严相济。

案例2

**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曾某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情显示,2023年8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曾某维购买搅拌机、压片机等生产设备以及西布曲明、荷叶粉、麦芽糊精、胶囊壳等原料,伙同他人自行生产含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的**压片糖果等**产品,通过微信等渠道对外销售,生产、销售金额共计40万元。案发后,公安人员从曾某维处查获各类**产品10万粒、各类粉末20袋及生产机器、胶囊填充板、电子秤、各类**产品外包装等。上述**产品及粉末中均检出西布曲明。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维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典型意义

锁定源头深挖,“全覆盖式”打击

西布曲明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本案被告人在制售的**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此类犯罪时注重全链条打击,本案即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其他同类案件过程中,通过梳理电子数据、深挖物流和转账记录等方式,锁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源头,并据此进一步深挖,成功追诉下级**十余名,对该犯罪链形成“全覆盖式”打击。

此外,针对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平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司法机关还延伸司法职能开展溯源治理,督促网络平台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不断净化网络消费环境。

案例3

生产米粉过程中添加硼砂

付某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情显示,被告人付某德系贵州省黄平县某米粉加工店经营者。2023年5月,付某德为增加米粉产量、延长保存时间,将硼砂添加到米浆中用于生产米粉,并以每斤1.2元的**进行销售。同年9月1日,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付某德生产的米粉进行抽检,结果显示米粉中含有硼酸。同年10月13日,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付某德经营的米粉加工店内查获硼砂15.3千克。经查,2023年5月至9月,付某德售出添加硼砂的米粉共计1.8万斤,销售金额共计2.2万元。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某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法守法

硼砂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长期食用添加硼砂的食品会对人体产生损害,特别是对人体生殖、发育和内分泌系统产生毒性影响。

本案中,被告人付某德在米粉生产过程中添加硼砂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机关还邀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餐饮业经营者、副食品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代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庭审,在释法说理的同时,为营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凝聚合力,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法守法,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案例4

生产、销售腊肉过程中喷洒敌敌畏

张某玉、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情显示,2023年至2023年6月,被告人张某玉、张某在浙江省东阳市某菜市场销售腊肉,为灭虫而使用农药敌敌畏喷洒腊肉,共计销售喷洒敌敌畏的腊肉制品70斤,销售金额共计2600元。经浙江省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从扣押的腌肉样品中检测出敌敌畏,含量为0.48mg/kg。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选择可追溯食品**链产品

一些不良商贩为防止腌制的腊肉生虫,在腊肉上喷洒敌敌畏等农药。敌敌畏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生产、销售的腊肉上喷洒敌敌畏,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运用公开听证、法庭教育、**宣传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常识,警示大众在农贸市场选购腌肉制品时选择拥有可追溯食品**链的产品,做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整合:杨存海。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综合央视新闻客户端、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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