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小伙因不會背稿被安排掃垃圾,投案後該怎麼判?

2023-07-21 23:22:48 字數 2864 閱讀 9702

植根於當下的中國現實,社會生產力的不斷變革使得社會物質財富急劇增長,而隨之增長的還有詐騙罪犯罪手法的多樣性。

層出不窮的詐騙手法如雨後春筍般不斷湧現出來,給詐騙罪司法實踐中的認定工作不斷提出難題,對於刑法理論中爭議重重的詐騙罪認定研究也提出新的挑戰。

刑法理論界中於詐騙罪處分行為的認定問題中的矛盾可以說存在於每乙個環節。

2012 年,在幕後台灣老闆的組織下,多名電信詐騙犯罪骨幹人員糾集其他人,並先後招募多人加入該犯罪團夥,其中就包括本案被告人陳崗。

該團夥組織嚴密、分工明確,犯罪團夥人員根據分工不同可主要分為三個梯次與級別。

第一級為幕後台灣老闆,第二級為團夥現場管理人員及電腦裝置維護人員,第**為撥打、接聽詐騙**之人員。

換言之,第一級和第二級人員是具體謀劃、管理人員,第**為實施詐騙行為之人員。

第**人員又可以分為三線:第一線負責冒充被害人當地公安機關的民警第二線負責冒充各地公安局經偵大隊的民警,第三線負責冒充檢察院的檢察官等。

具體的作案過程如下:該團夥先是虛構被害人涉嫌相關洗錢犯罪的事實,以需要審查被害人財產、並讓被害人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之名義,讓被害人向指定賬戶進行轉賬以實施詐騙犯罪獲取收益。

2023年8月6日至10月3日期間,該團夥骨幹人員通過面談、**網路聯絡等方式,吸收糾集了被告人陳崗在內十數名人員,該團夥以電信詐騙的方式騙取我國大陸地區居民財產共計人民幣 16,506,572 元。

通過依法審理及現有證據,法院認為各組證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

已排除合理懷疑,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被告人詐騙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數額,以及在詐騙團夥中的地位和作用。

被告人陳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夥同他人,利用撥打**、網際網路等電信技術手段,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整個詐騙團夥的詐騙金額和撥打**次數承擔刑事責任。關於辯護律師提出的脅迫之意見,法院未予採納。

但法院認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之中起次要作用之辯護意見。在量刑方面,依照司法解釋之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針對公訴機關所提出的事實及指控,被告人陳崗表示無任何異議。辯護人針對公訴機關之指控提出了辯護意見。

被告人其出國的本意是打工,在去到印度尼西亞耶加達後,在手機、護照均被人收走,且受到恐嚇、人身威脅的情況下,不得已參與了電信詐騙。

同時,被告人屬於從犯,僅起到次要、輔助的作用。被告人加入犯罪團夥之後,失去了人身自由及行為自主權,也並沒有參與團夥管理職能,是以受僱傭之形式參與到詐騙犯罪之中。

並且,其僅聽從指揮參與了本案電信詐騙乙個環節的工作(即二線打**)

綜合來看,被告人參與詐騙的程度不深,且多次主動掐斷**,並沒有體現積極主動地參與態度。

因多次背不下來稿子與上層管理人員發生爭吵,後被安排去打掃衛生,其分到的 8000 元人民幣也是打掃衛生所得報酬,並非參與詐騙所得的利潤分配。進而,應當依法從輕考量。

關於酌情從重處罰的原則,2023年詐騙罪司法解釋及 2016 年《意見一》確定了我國對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從嚴懲處的司法立場,並對可以從嚴懲處的犯罪情節進行了規定。

從實際上看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酌情處罰情節作為懲處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重要手段,其應當佔據重要位置。

但因各種實踐難點,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酌情從重處罰情節適用並不明顯,且難以體現於判決文書之中。

根據 2016 年《意見一》確定的規則,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酌情從重處罰以行為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為基本前提。

但正如前文所述,當前對於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概念的理解差異導致難以適用酌情從重處罰情節。

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酌情從重處罰之模式尚存在爭議。雖然當前司法解釋確定了「酌情從重」之規則,但是「酌情從重」規定本身就存在理論上的爭議。

亦有部分學者認為「酌情從重」明顯違反刑法罪刑的確定性、明確性原則,背離了罪刑法定主義。

以規定情節來限縮確定的「酌情從重」模式具有自身的合理性,但是在實際適用之中,人民法院難以準確把握其適用尺度。

結合我國量刑規則來看,酌情從重處罰之司法適用內在邏輯不夠清晰,適用標準亦不夠明確。

在當前我國構建了自首、認罪認罰從寬等制度體系之下,結合我國「刑罰輕緩化」及注重一般預防主義的理念轉變背景下,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酌情從重處罰規定在司法實踐之中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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