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不当护理行为导致死亡,是否赔偿?

2023-11-08 21:37:08 字數 1672 閱讀 4138

案例1:

裁判观点

被告未按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将食物切碎后喂给需要进食帮助的陈某某,该不当护理行为导致陈某某的死亡,由此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陈某某不顾自身状况自取食物,对死亡后果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9日,原告将老父亲陈某某(出生于2023年)送至上海某养老院,约定对陈某某提供全护理服务,服务项目的进食一项包括了“喂食、饮水、食物切碎或搅拌”,入院申请表病史介绍中原告勾选了“老年性痴呆”,入院调访表显示,陈某某进食需要大部分帮助,洗澡、修饰、穿衣、排泄、移动行走均需要完全帮助,认知能力中度异常。2023年6月29日,早上吃馒头时,陈某某自己拿取了放在床边柜上的馒头,不慎噎死。

家属诉求

2023年9月4日,原告陈某某的妻子、子女将上海某养老院起诉。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256,917元,包括丧葬费42,792元、死亡赔偿金139,1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500元、误工损失4,500元、律师费20,000元;2.被告退还原告入院押金3,000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未按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将食物切碎后喂给需要进食帮助的陈某某,该不当护理行为导致陈某某的死亡,由此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陈某某不顾自身状况自取食物,对死亡后果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具体比例,本院考虑陈某某自身认知能力欠缺,酌情确认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某养老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40,232.2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裁判文书网。

律师说法

1、因为这是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理应由单位即养老院来承担责任。本案因护理人员的疏忽,导致陈某某自己拿取馒头,不慎噎死。养老院护理人员失职导致老年人受到伤害,应由养老院来承担责任。但是因为护理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养老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护理人员追偿。当然如果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应当追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2、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因受到他人侵害,造**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其他物质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等。

以上赔偿项目是造**身损害或死亡总的赔偿内容。具体个案中,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较多,法院只认定受害人产生的合理的损失。

3、养老服务行业高投入、高风险、低回报,个别养老服务机构可能因为一场法律纠纷而陷入破产。经营养老产业就是经营风险,养老服务机构应该在点滴的服务中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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