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之聲音保護糾紛

2023-07-20 21:21:30 字數 3097 閱讀 5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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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人格權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所有民事權利的基礎,保護人格權、維護人格尊嚴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我國《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是一大創舉,貫徹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順應了人民群眾對人格權保護的迫切需求,是鮮明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集中體現。《民法典》第4 編人格權編共6章51條,包括了人格權的一般規定和各項人格權的具體規定,形成內容詳細、體系嚴謹的人格權保護規範體系,對於宣示人格權的重要地位,引導民事主體了解並依法維護自己所享有的各項人格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貫徹《民法典》人格權編的基本精神,突出人格權制度的重要價值,本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在沿用以往體例將人格權糾紛放在第一部分,並作為第一級案由,以彰顯對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尊重和保護的同時,還對標《民法典》做了以下修改:一是第**案由的修改。在第二級案由「一、人格權糾紛」項下做了以下調整:變更「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為「1.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增加「3.名稱權糾紛」「5.聲音保護糾紛」;變更「6.隱私權糾紛」為「8.隱私權、個人資訊保護糾紛」。二是第四級案由的修改。在新變更的第**案由「8.隱私權、個人資訊保護糾紛」項下增加「(1) 隱私權糾紛」」 2) 個人資訊保護糾紛」

在適用人格權糾紛的有關案由時要注意,《民法典》人格權編主要是從民事法律規範的角度規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會等方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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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權糾紛

人格權糾紛是指因人格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糾紛。《民法典》第990條第1款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並在人格權編第2~6章作出具體規定;《民法典》第110條在規定上述權利的同時,還規定了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權;《民法典》第111條規定了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並在人格權編第6章對個人資訊保護作出具體安排。同時,《民法典》第109 條規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第990 條第2 款規定除各項具體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上述總則編和人格權編的規定,構成了一般規定和具體規定相結合的嚴密的人格權保護體系。綜合上述規定,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本級案由項下設定了 11 個第**案由,分別為:「1.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2.姓名權糾紛,3.名稱權糾紛,4.肖像權糾紛5.聲音保護糾紛,6.名譽權糾紛,7.榮譽權糾紛,8.隱私權、個人資訊保護糾紛,9.婚姻自主權糾紛,10.人身自由權糾紛,11.一般人格權糾紛。」由於人格權與生俱來,審判實踐中不存在「人格權確認糾紛」這一型別,除了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等的許可使用合同糾紛型別外,人格權糾紛主要涉及侵權責任糾紛。考慮人格權糾紛的種類和審判工作實際情況,修正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沿用之前做法,將第一級「人格權糾紛」案由名稱也作為第二級案由的名稱。

聲音保護糾紛。

【釋義】

聲音保護糾紛是指以侮辱性或者其他違背公序良俗的方式模仿、 偽造他人聲音,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聲音而引起的糾紛。本案由是此次 修改新增加的第**案由。

《民法典》所保護的聲音,是指自然人的聲音本身,既非聲音的 載體,也非聲音中的具體內容。自然人的聲音具有獨特性、唯一性、 穩定性的特點,不同的人的聲音往往不同,且每個人的音色、音質、 音量等都較為穩定。與肖像、姓名一樣,聲音在日常交往中可以直接 幫助我們識別、聯絡、對應到特定的個人。它作為標表自然人的人格 標誌,具有一定的人格屬性。

根據《民法典》第1023條第2款的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 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即《民法典》第1018條有關肖像 權權能的規定、第1019條有關禁止侵害肖像權行為的規定、第1020 條有關肖像權合理使用的規定、第1021條至第1022條有關肖像權商 業利用的規定,對自然人聲音均可參照適用。具體如下:(1)自然人 享有製作聲音、使用聲音、公開或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聲音的權利,有 權制止他人侵害其聲音、未經其許可使用其聲音。(2)在符合第1020 條規定的情況下,行為人未經同意使用自然人聲音的,構成合理使用, 不構成對自然人聲音權益的侵害。(3)自然人可以許可他人在商業活 動中使用其聲音,並據此獲得利益。有關聲音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釋、 解除等內容,遵循肖像權許可使用合同的相關規定。

管轄】

因聲音保護提起的糾紛,多為侵權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的原則性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4條規定,侵權 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如果是通過資訊網路 實施的侵犯名譽權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5條規定,信 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資訊裝置所 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法律適用】

處理聲音保護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典》第110條和人格權編第4章等的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 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的相關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1. 聲音保護的範疇確定。《民法典》保護的聲音,應當具有一定 的識別性,能夠對應到特定的自然人。無法根據該聲音識別出特定的 個人的,不屬於《民法典》保護的聲音範疇。

2. 侵害聲音的行為認定。侵害聲音的行為,要求在模仿、偽造他 人聲音時繫以侮辱性或者其他違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強調模仿、偽造 他人聲音的意圖、表達等內容與公序良俗相悖,易造成惡劣的社會 影響。

3. 聲音保護的規則適用。聲音不是一種具體的人格權,只能參照 適用肖像權的保護規則,但不能完全適用肖像權保護的規則。比如, 單純地模仿他人聲音不構成侵權。電視節目中的聲音「模仿秀」原則 上不構成侵權,不宜適用肖像權保護的規則,否則會限制一般人的行 為自由和表達意願。

冂凵(bybgq.cn)權威整理最高法民事案由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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