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之名稱權糾紛

2023-07-20 21:21:30 字數 3457 閱讀 6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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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人格權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所有民事權利的基礎,保護人格權、維護人格尊嚴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我國《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是一大創舉,貫徹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順應了人民群眾對人格權保護的迫切需求,是鮮明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集中體現。《民法典》第4 編人格權編共6章51條,包括了人格權的一般規定和各項人格權的具體規定,形成內容詳細、體系嚴謹的人格權保護規範體系,對於宣示人格權的重要地位,引導民事主體了解並依法維護自己所享有的各項人格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貫徹《民法典》人格權編的基本精神,突出人格權制度的重要價值,本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在沿用以往體例將人格權糾紛放在第一部分,並作為第一級案由,以彰顯對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尊重和保護的同時,還對標《民法典》做了以下修改:一是第**案由的修改。在第二級案由「一、人格權糾紛」項下做了以下調整:變更「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為「1.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增加「3.名稱權糾紛」「5.聲音保護糾紛」;變更「6.隱私權糾紛」為「8.隱私權、個人資訊保護糾紛」。二是第四級案由的修改。在新變更的第**案由「8.隱私權、個人資訊保護糾紛」項下增加「(1) 隱私權糾紛」」 2) 個人資訊保護糾紛」

在適用人格權糾紛的有關案由時要注意,《民法典》人格權編主要是從民事法律規範的角度規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會等方面權利。

一、人格權糾紛

人格權糾紛是指因人格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糾紛。《民法典》第990條第1款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並在人格權編第2~6章作出具體規定;《民法典》第110條在規定上述權利的同時,還規定了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權;《民法典》第111條規定了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並在人格權編第6章對個人資訊保護作出具體安排。同時,《民法典》第109 條規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第990 條第2 款規定除各項具體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上述總則編和人格權編的規定,構成了一般規定和具體規定相結合的嚴密的人格權保護體系。綜合上述規定,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本級案由項下設定了 11 個第**案由,分別為:「1.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2.姓名權糾紛,3.名稱權糾紛,4.肖像權糾紛5.聲音保護糾紛,6.名譽權糾紛,7.榮譽權糾紛,8.隱私權、個人資訊保護糾紛,9.婚姻自主權糾紛,10.人身自由權糾紛,11.一般人格權糾紛。」由於人格權與生俱來,審判實踐中不存在「人格權確認糾紛」這一型別,除了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等的許可使用合同糾紛型別外,人格權糾紛主要涉及侵權責任糾紛。考慮人格權糾紛的種類和審判工作實際情況,修正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沿用之前做法,將第一級「人格權糾紛」案由名稱也作為第二級案由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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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名稱權是指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規定決定、使用、變更、 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的權利。名稱權糾紛是指法人、非 法人組織的名稱權被以非法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而引起的糾 紛。本案由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第**案由。

名稱權的客體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稱。所謂名稱,是法人或 非法人組織在社會活動中用以代表自己並區別於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組 織的文字元號和標記,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從事民事活動的前提和基 礎。名稱與字型大小(商號)不同。《民法典》所規定的名稱範圍要遠大 於字型大小(商號)的範圍,既包括商號,又包括非商事主體的名稱,而 商號實際上是營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稱。而且嚴格意義上說, 商號只是名稱的一部分。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6條的規 定,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字型大小、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組成。其中,字型大小(或者商號)是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也是真正需 要受到法律保護的部分。因此,人們習慣上提到企業名稱的保護時主 要是指對商號的保護,但要注意,商號不能簡單地等同於企業名稱。

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稱權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決定名稱的權能。 即法人、非法人組織有權決定本組織取什麼樣的名稱。當然,法人、 非法人組織的名稱並非在法人、非法人組織成立後才決定,而是在成 立前就決定的,一般由法人、非法人組織的設立人行使決定權。二是 使用名稱的權能。即名稱權主體對其名稱具有獨佔使用的權利,其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使用。三是變更名稱的權能。即法人、 非法人組織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變更自己的名稱,但是應當依法辦理 變更登記。四是轉讓名稱的權能。這是名稱權與姓名權的重要區別。 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稱權都可以轉讓,原則 上只有營利法人或營利非法人組織的名稱權可以轉讓。五是許可使用 的權能。即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在一定期限、範圍內許可其他法人、 非法人組織使用自己的名稱的權利。

管轄】因名稱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多為侵權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的原則性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4條規定,侵 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如果是通過資訊網 絡實施的侵犯名譽權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5條規定, 資訊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資訊裝置 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法律適用】處理名稱權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典》人格權編尤其是第 3章的有關規定,此外,《民法典》總則編、《公司法》等也有相關規 定。行政法規方面的依據主要包括《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企業 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修改前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沒有單獨設立「名稱權糾紛」 案,而是依據《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 定》等法律法規,在第一級案由「智財權與競爭糾紛」項下專門針 對企業等商事主體設立了相關案由,如「企業名稱(商號)合同糾 紛」 「侵害企業名稱(商號)權糾紛」「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姓 名糾紛」。這種編排在突出企業名稱(商號)的財產權屬性上具有積 極意義,但伴隨著立法對人格權制度的日益重視,特別是《民法典》 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充分彰顯了對人格權的尊重和保護。與《民法通 則》等法律相比,《民法典》進一步完善了名稱權的相關規定。為周 延名稱權的案由編排,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專門在人格權 糾紛項下增加「名稱權糾紛」案由。具體適用規則為:因對企業名稱 (商號)的轉讓、許可使用、盜用、冒用等發生的糾紛,適用「知識 產權與競爭糾紛」項下的相關第**案由;企業以外其他法人或者非 法人組織名稱權糾紛,或者「智財權與競爭糾紛」項下不能涵蓋的 企業名稱權糾紛,適用「人格權糾紛」項下的第**案由「名稱權糾 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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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

人格權之名譽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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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之肖像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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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之姓名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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