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答覆 城市農貿市場的主管部門是市場監管局嗎?

2023-07-26 23:48:53 字數 3555 閱讀 4709

請問城市農貿市場的主管部門是市場監督管理局嗎?

留言日期:2023-07-20

請問城市農貿市場的主管部門是市場監督管理局嗎?我看貴局最新修訂了《農貿市場管理技術規範》

時間:2023-07-25

農貿市場管理技術規範》是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依據法定職責批准發布的推薦性國家標準,不涉及城市農貿市場主管部門的確定。

以下為近期總局答覆彙總

留言日期:2023-07-13

問: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新增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在適用本條款對當事人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具體範圍有哪些?是否包含當事人用於違法行為的車輛、廠房?

時間:2023-07-20

答:參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第六款。

第一百五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新增劑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新增劑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

本人是岳陽市君山區的一名經營戶,以製作和銷售風乾淡水魚為主,加工過程中有初處理後,進行了醃製,再曬乾和自然風吹乾,本人應該取得什麼許可證,方可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總局回覆】

您好!關於“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條件”的留言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第35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食品安全法》第36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57條規定,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採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乾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三、您留言中提及的“風乾淡水魚”經過醃製處理,不符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57條規定,不能作為食用農產品上市銷售。您留言中提及“初處理後,進行了醃製,再曬乾和自然風吹乾”的加工過程似應屬於食品生產加工行為,建議辦理食品生產許可或食品加工小作坊備案。您可根據實際情況,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做進一步諮詢。

以上答覆僅供參考,不作為執法依據。感謝您對食品經營監管工作的支援!

留言日期:2023-07-07

問:重慶中小學食堂可以售賣沖調豆漿嘛?

時間:2023-07-13

答:您好!您關於“中小學食堂可以售賣沖調豆漿嘛?”留言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根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中小學、幼兒園集中用餐不得製售的高風險食品目錄。關於您留言提出的中小學食堂是否可以售賣沖調豆漿,請您結合具體案例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諮詢。如您所在地區對中小學食堂售賣沖調豆漿未作出限制性規定,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範》(gb31654-2021 )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規範加工製作過程,確保食品安全。感謝您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留言日期:2023-07-11

問:我司產品執行企標,在包裝袋子上標註了企標的年號,因今年4月企標更新,請問我們的舊包裝是否可繼續使用,是否有過渡期,相關依據是什麼?

時間:2023-07-13

答: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產品包裝上明示執行的標準。產品包裝上明示執行的標準已經廢止的,屬於無標生產行為,違反了《標準化法》和《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企業標準實施設定過渡期無相關法律依據。

立案調查期間發現當事人又有新違法行為是否可併案處理。

留言日期:2023-01-30

你好!請問執法辦案機關在食品生產違法案件立案調查期間,又發現當事人有新的食品生產違法行為,辦案機關是併案處理,還是對新的違法行為另行立案來處理?

建議併案處理合併處罰。執法實踐中保障相對人權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規工作的順暢、及時、便利是非常重要的。

回覆部門:執法稽查局。

時間:2023-01-31

餐飲店能否在製作食品過程中加入或使用蝶豆花(蝶豆花粉)

留言日期:2022-12-01

請問在天貓**很多售賣的蝶豆花(蝶豆花粉)產品能否在飲品店等餐飲店(經營性質)製作識食品過程中加入或使用,未發現蝶豆花禁止使用的規定或公告,也未查找到蝶豆花屬於新食品原料等公告,這樣未有禁止性規定,又允許售賣蝶豆花,餐飲店製作食品過程中使用或加入(作為食品原料或調色)是否違法?市場監管部門發現此類經營行為是否需要依法查處?如違法違反了具體什麼法律法規,請明示相關依據或檔案公告等!

答:一、“蝶豆花”不是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批准的新食品原料,也不在法律法規禁止食品中新增、使用的名單以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目錄中;

二、蝶豆花在我國多地都有廣泛種植和食用的習慣。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雖未批覆“蝶豆花”作為新食品原料,但並非所有有食用習慣和傳統的食品均需經該委許可;

三、在南韓和我國台灣地區,都曾經發出過關於蝶豆花的食用風險預警。

鑑於以上情形,建議消費者盡量少食用此類植物。

回覆部門:執法稽查局。

時間:2022-12-02

現場查處違法行為。

留言日期:2022-11-26

舉報人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主體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舉報人作為被侵害人和當事人是否有權監督執法或一同與市場監管人員指證現場?

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舉報”是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途徑之一,收到舉報後市場監管部門將予以核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查處。

二、市場監管部門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行政執法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舉報人無權對實施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監督。

三、如果行政處罰的相對人對行政處罰結果有異議,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

回覆部門:執法稽查局。

時間: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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