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生產 銷售偽劣產品並假冒註冊商標行為的認定

2023-07-27 14:49:26 字數 4101 閱讀 9998

新型犯罪案件層出不窮,以偽劣產品形式假冒註冊商標便是其中一種。

那麼當行為人既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冒註冊商標時,應該屬於哪種罪名?下面這個案例可能會給你帶來一些啟發。

2023年年初開始,被告人陳某於出租屋內利用從廢品店分批大量購進使用過的,帶有“豐穀酒王”註冊商標的酒瓶、瓶蓋、底座等包裝物品,並且在批發市場以低價進購“綿竹大曲”“豐穀二曲”白酒。

利用自製的小鋼釺、鉗子以及打火機等工具將低價白酒“綿竹大曲”“豐穀二曲”灌裝進名酒“豐穀酒王”酒瓶中。

被告人陳某再以網路渠道如微信朋友圈等,公開進行銷售,在向他人銷售偽劣白酒時,謊稱該酒**於串貨或酒廠內供酒,以達到非法獲利的目的,銷售金額達到27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將“綿竹大曲”“豐穀二曲”等低價白酒翻裝“豐穀酒王”酒瓶中,屬於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了“豐穀酒王”商標,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其後將低價白酒進行翻裝並銷售該白酒,是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並予以銷售,是一種“傍名牌”的假冒行為,應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罰。

其非法經營數額為270萬,金額巨大,情節嚴重。與假冒註冊商標罪數罪併罰,判決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17萬元。

1、本案被告人是否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被告人陳某購買低檔次、低等級的“豐穀二曲”“綿竹大曲”等白酒作為原料在出租屋內進行翻裝“豐穀酒王”,這種非法翻裝的行為便屬於加工行為,自然可以被認定為生產者。其翻裝後進行銷售,有償提供產品亦符合銷售者的特徵。

在主觀方面,從行為人陳某在廢品站收購廢舊“豐穀酒王”酒瓶、瓶蓋、底座等包裝物品,再到批發市場購買低檔次白酒,足以表明陳某對於其加工的白酒質量低下是明知的。

且陳某自2023年起便開始從事翻裝,到2023年被公安機關偵查,行為持續時間長達兩年,期間銷售金額己經達到了270萬元,偽劣產品的生產以及銷售均達到了較大規模,對於其追求規模的擴大化顯而易見。

據此,陳某明知自己的翻裝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銷售金額早己突破了五萬元,主觀上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

本案中,陳某用以灌裝的低價白酒“綿竹大曲”以及“豐穀二曲”雖然品質不如**白酒“豐穀酒王”,但“綿竹大曲”以及“豐穀二曲”仍能夠飲用,具有酒類產品所應具有的基本使用效能

因此,在**白酒酒瓶中灌裝低價白酒的行為不應是“以假充真”的行為,不符合該行為模式的要求。

本案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構成“以次充好”。此以質量檢驗合格但不能稱為白酒的配製酒,灌裝品質優良的白酒,顯然屬於“以次充好”。

行為人使用的酒品和酒瓶之間存在標註產品標準與實際產品標準之間存在差異,不符合該酒瓶標註的產品說明以及實物樣品,說低價白酒實際上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並無不當。

更加重要的是,該行為的欺騙性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2、本案被告人是否同時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刑法》第213條規定: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陳某是在廢品店內購置廢棄的“豐穀酒王”酒瓶、底座以及外包裝,足以說明陳某並沒有獲得本案商標所有人豐穀酒業的有效許可,是蓄意為之的擅自使用

陳某使用了自己無權使用的註冊商標,主觀上對這一點是明知的,存有直接故意。

從侵犯的物件上來看,用以灌裝的酒瓶是行為人收購的廢舊的真酒瓶,自然屬於“相同的商標”

且陳某生產的翻裝白酒與“豐穀酒王”屬於同一種商品,我國早己開始採用國際註冊商品和服務分類,並加入尼斯協定。

在同一種商品的認定上,無論是從商品分類上還是從一般消費者的認知上,低價酒和**酒均屬於同一商品分類,即酒類。

而商標最基本的作用就是區分不同商家、不同品質的商品,從而使消費者基於商標的顯著性特徵記住質量優越的商品,商標是商譽的體現。

被告人陳某採用了“綿竹大曲”以及“豐穀二曲”進行翻裝,其中“豐穀二曲”與被翻裝的“豐穀酒王”同屬豐穀酒業股份***的商標。

但“豐穀二曲”和“豐穀酒王”是用於不同商品上的商標,商標所有人對二商標是做區分使用的。

假冒註冊商標具有法益侵害性的原因在於行為人並沒有獲得使用該商標的權利基礎

因此,只要是與假冒該註冊商標商品不符的商品,即使商標歸屬於同一品牌,依然構成對該品牌所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被告人陳某非法生產的翻裝“豐穀酒王”銷售金額己經達到了270萬元,早己可以評價為情節嚴重

因此陳某的非法灌裝行為實質上剝奪了註冊商標所有權人基於該商標所應獲得的合法利益,損害了註冊商標所有人通過其商標、商品質量所積累的商譽,破壞了我國的商標管理制度,更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符合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社會經濟的發展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增加了法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以低品質、低價白酒灌裝**白酒再進行售賣的行為屢禁不止。

低價白酒灌裝**白酒的白酒是否是“以次充好”,是否構成偽劣產品判斷的核心不在於**,而在於白酒的國家標準,產品上標註的國家標準意味著生產者對於產品品質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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