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分認定 以周某某挪用公款案為例

2023-07-27 14:49:26 字數 4148 閱讀 5876

**罪挪用**罪均為職務型經濟犯罪,隨著近年反腐鬥爭工作的開展,越來越多的職務型經濟犯罪被揭露出來,此類案件數量也在逐漸增多。

由於**罪與挪用**罪的司法界定問題較為複雜,加之實踐中犯罪手段的不斷變化和一些新情況的出現,兩罪的區分認定已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重點、難點。

2023年,梁某某向時任縣農機局局長陳某某及分管副局長趙某某匯報,準備轉讓原農機站加油站經營權

得到同意後,梁某某按程式提出轉讓請示,縣農機局批覆同意轉讓成品油經營權,並要求農機站與聯辦單位糧站進行公示,共同協商處理遺留問題並辦好相關手續。

同年5月20日,糧站、農機服務站作為甲方,張某某作為乙方,約定甲方將農機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經營權以18萬元人民幣**轉讓給乙方。

協議簽訂後,梁某某與蔡某某(糧站站長)商量這筆錢暫時由周某某先保管,張某某按照約定將18萬元現金交給周某某,周某某將錢存入其妻銀行賬戶中

2023年5月25日,周某某將該筆轉讓款中的12萬餘元分別轉入自己與妻子**賬戶,並**至2023年5月,後全額退回銀行卡賬戶。

縣農機局併入縣農業局後,縣農業局下發管理原農機系統資產的通知,並指派工作組在對原 農機站的資產進行清算,清產核資時間為2023年5月至9月。

2023年6月8日,梁某某、蔡某某與工作組組長李某某,工作組成員李某、廖某某商量如何處置農機加油站資產的問題,梁某某、蔡某某稱農機加油站經營證件已作廢,剩餘油罐、加油機等裝置已經沒有保留價值,可以把廢舊裝置變賣。

此次資產清理期間,梁某某、周某某、蔡某某均未向相關工作部門報告已經獲得農機加油站經營權轉讓款18萬元的事實。

同月,蔡某某在明知周某某保管轉讓款的情況下,以裝修借錢的名義從周某某處拿走6萬元,周某某繼續占有6萬元

2023年7月30日,梁某某在檢察院對其調查找問後,將從周某某處拿走的6萬元交還給周某某。

8月22日下午,周某某表示不再保管這筆轉讓款,並將與梁某某從轉讓款中分得的12萬元交予蔡某某,蔡某某自己拿出6萬元,共計18萬元交予糧站會計及出納,安排以農機加油站暫收款名義將18萬元轉入糧站賬戶

1、被告人是否構成挪用**罪?

《刑法》第384條規定:挪用**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本案中,蔡某某、周某某違背了國家相應管理制度,但不構成挪用**罪

縣農機局在農機站申請**許可證時,曾做出批示,指令農機站應當將獲得的轉讓款用於處理農機加油站包括應當發放的加油站守護人員的工資、返還之前的一些欠款在內的問題,並要求嚴格按照要求保管資金

但是在獲得**後,周某某與案外人梁某某均未按照批示利用**,反而將**用於個人非法保管、使用

在清產核資期間,蔡某某以借款名義從周某某處非法獲得6萬元轉讓款項並使用,周某某繼續占有6萬元。

本案中的轉讓款即使按照口頭協議,只能作為企業暫收款,但其合法的所有權人的權利仍然受到保護。

蔡某某、周某某隱瞞轉讓款項並非法占有、使用的行為已經改變公共財物的性質,將其由**變為個人財產並加以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使得相關單位無法行使合法權利,所有權人的權利亦受到侵犯。

蔡某某、周某某主觀上,具有知道轉讓款為公共財物的認識因素,並且知道占有公共財物的意志因素

蔡某某、周某某占用行為不具有合法依據,沒有獲得批准,在清產核資期間未向工作人員說明已經獲得轉讓款項,上級機關領導也不知情,其實施占用的行為具有隱秘性

兩被告人在有能力歸還的情況下,長期占用**不退回,應認定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綜上所述,挪用**罪並不適合本案被告人

2、被告人是否構成**罪?

《刑法》第382條規定:**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罪。

本案中,農機加油站**成品油經營許可證的行為,違背行政法規的規定,轉讓行為應屬無效,但公共財產的**是否違背法律規定,都不影響相關機關、單位占有事實已經成立

本案成品油經營權證轉讓款的所有權歸屬,是否合法均不影響其已經被農機加油站作為企業財產所占有的事實,這一事實狀態也是被刑法所保護的。因此,該筆轉讓款可以作為**罪的客體要件。

周某某基於自己的會計職務行為,將代單位持有的公共財物非法轉移為自己及他人所有,符合侵吞手段的要件。蔡某某利用自己主管的權力,隱瞞不報,將部分公共財物支走的行為亦認定為實施了侵吞手段。

綜上,蔡某某、周某某利用主管、經管公共財物的職務便利條件,採取不入賬、隱瞞獲得的本單位的公共財物的方式實施侵吞行為,符合**罪的客觀要件。

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期間,蔡某某未經核實就向清產核資工作組及縣糧食局匯報農機加油站經營證件已作廢,並在此期間以借款名義非法占有6萬元轉讓款。

周某某未如實在會計憑證中計入轉讓款,持續占有6萬元轉讓款並且不上報。

蔡某某、周某某的犯罪行為在客體上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廉潔性,客觀上分別利用主管、經管公共財物的職務便利,實施侵吞手段,主觀上具有非法永久性占有公共財物的直接故意。

因此,蔡某某、周某某構成**罪。蔡某某、周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罪的既遂形態,歸還行為並不能使犯罪形態迴轉,不影響**罪的成立

職務犯罪案件的不斷增多,**罪與挪用**罪的界限不夠清晰,以及犯罪手段的增多和隱蔽性更強,給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不斷帶來新的挑戰。

在司法實踐中,應當關注不斷變化的情況,準確區分兩罪,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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