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幣發行融資刑法定性研究 以白某集資詐騙案為例

2023-07-27 14:49:26 字數 4623 閱讀 3203

在傳統的集資詐騙犯罪中,行為人騙取的資金多為法定貨幣人民幣。無論是現金還是電子貨幣,人民幣幣值基本穩定,在數額認定中不存在難以估值的問題。

但在以虛擬貨幣為犯罪物件的集資詐騙行為中,行為人所騙取的並非人民幣,而是不具有穩定**的虛擬貨幣。

犯罪嫌疑人白某在國內發起英雄鏈專案,該專案主要內容為發行英雄幣代幣

2023年12月,為招攬投資者,白某在官方**、微信***及社群中宣稱英雄鏈專案的獲利方式

先由專案方發起代幣眾籌,召集投資者;完成眾籌後,英雄幣將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上線交易,使投資者通過“低買高賣”獲利。

英雄幣只能由以太幣兌換而得,不可使用人民幣直接購買。乙個以太幣(價值約人民幣7000元)可兌換11500個英雄幣。

白某在代幣上線前期進行了大量虛假宣傳,如宣稱英雄幣將於國際一流交易平台上線,多位知名人士已參與專案投資。

後相關知名人士公開表示未參與專案投資,部分投資者發現英雄鏈專案***內容作假,且專案始終未公布原創技術性**。

以上資訊經過英雄鏈社群及**的傳播、報道,使英雄鏈專案的真實性備受懷疑。

2023年1月15日,英雄幣於一不知名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上線,上線後代幣**一路走低。英雄幣在交易平台的**從發行價0.6元人民幣跌至0.05元人民幣,代幣市值縮水將近90%。

2023年3月,由**政法委機關報《法制**》主辦的《法治週末》發表文章,揭露英雄鏈專案的虛假宣傳方式,且報道了某縣公安局針對投資者的報案予以立案一事。

白某表示報道僅為一面之辭,並承諾會在10月將幣價做到百倍,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白某繼續以分紅和高倍回報為誘餌,利誘投資者購買英雄幣,最後白某共募集到近4萬個以太幣虛擬貨幣,價值近3.5億元人民幣

在英雄幣上線破發後,白某將募集到的以太幣進行了分配。後白某為逃匿關停了英雄幣官網並解散了官方社群

1、本案是否構成擅自發行**、公司、企業債券罪?

《刑法》第179條規定:擅自發行**、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本案中行為人發行的英雄幣為虛擬貨幣中的一種,“此類代幣的產生和位元幣類似,是基於區塊鏈技術而得以發展的,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被視為區鏈技術的衍生產物”。

英雄幣具備與位元幣相似的金融功能,同樣為特定的虛擬商品

投資者可憑藉所持英雄幣獲取英雄鏈專案的未來收益,英雄幣背後蘊含著投資者的資產收益權。但英雄幣投資者不參與專案運營,而是以英雄幣為憑證在未來獲取收益回饋。

行為人建立並發行英雄幣的過程中蘊含著無差別的人類勞動,英雄幣本身是具有價值的。可持有英雄幣的行為並不能使投資者成為英雄鏈專案的股東或債權人。英雄幣投資者僅擁有獲取收益的權利,投資者無權過問公司的運營情況

投資者在未來將獲益的預期下投資英雄幣,而英雄幣幣價漲跌幅度受政策、市場等因素影響,不具有穩定的收益

虛擬貨幣作為新興金融工具,國內尚欠缺相應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制,英雄幣幣價漲跌不受限制,購入英雄幣為高風險投資

英雄幣不僅在本質、形式、特徵等方面與**、債券存在差異,更重要的是,英雄幣尚未得到金融法律法規的認可

雖然本案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擅自發行**、公司、企業債券罪中缺乏發行資格、數額巨大、後果嚴重等構成要件,但因英雄幣無法成為該罪的犯罪物件,因此本案不夠成擅自發行**、公司、企業債券罪。

2、本案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225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中不存在與代幣發行融資相同或相近的行為。雖然代幣發行融資對於市場秩序造成了極大的影響,也滿足應予立案追訴的要求,但該行為未違反國家規定,行為人未實施非法經營罪中規定的行為,自然無法構成該罪

我國全面禁止代幣發行融資,那麼,在不存在合法發行代幣融資行為的情況下,便不能將該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

代幣發行融資不屬於**業務。且該行為未違反刑法語境下的“國家規定”,因此無法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綜上,本案行為人發行代幣融資的行為未違反國家規定,該行為不在非法經營罪中的客觀行為之列。

即使該行為造成了市場秩序的混亂,導致虛擬貨幣市場出現了劣幣驅逐良幣的不良現象,本案行為人也無法構成非法經營罪

3、本案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既遂?

《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行為人在英雄幣上線前期進行了大量虛假宣傳以吸引投資者,如謊稱英雄幣將於國際一流交易平台上線、多名知名人士皆參與專案投資等。

後官方**發文揭露了英雄鏈的欺騙手段,並報道了某縣公安局已就本案立案一事。行為人仍繼續隱瞞真相,以分紅和高倍回報為誘餌迷惑投資者。

投資者基於投資英雄幣將獲取鉅額利益認識錯誤,購入了大量英雄幣。英雄幣上線後破發,後期幣價也未抬公升。行為人將募集到的價值近3.5億元的以太幣進行分配後逃匿。

綜上,能夠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行為人以線下路演及線上宣傳等方式面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開宣傳英雄鏈,並承諾在英雄幣上線後,投資者將獲得高額回報,具有“公開性”、“利誘性”及“社會性”。綜上,本案行為人發行代幣融資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本案中行為人採取虛構事實等欺騙手段使投資者產生了將獲得鉅額回報的認識錯誤,並基於該錯誤處分了財產,後行為人獲取了非法利益,投資者財產受損

損害結果經集資詐騙罪特定的因果發展程序而形成,行為人最終達到了犯罪目的,不屬於集資詐騙罪未遂,行為人構成集資詐騙罪既遂

隨著區塊鏈技術在各領域的廣泛應用,虛擬貨幣這一衍生物,也將在經濟市場中佔據一席之地。

為應對集資詐騙罪中的數額認定挑戰,解決虛擬貨幣價值認定難題,第三方鑑定機構在運用傳統價值認定機制過程中,需結合最新區塊鏈知識,針對虛擬貨幣開展新型價值認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