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清償抵充規則

2023-07-20 20:31:26 字數 2936 閱讀 2719

民法典債的清償抵充規則實務分析

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 韓洪律師。

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債務人須向同乙個債權人償還幾筆金錢債務的情形。該幾筆金錢債務的情形比較複雜,有的已到償還期,有的還未到期;有的設有擔保,有的沒有擔保;有的附有利息,有的沒有利息。當債務人所給付的錢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如何認定債務人給付的錢款到底對應的是哪項債務,極易發生爭議。因為清償順序的不同,既關涉到債權人的利益,又關涉到債務人的利益。例如,如果認定債務人給付的錢款履行的是附有利息的債務,對債務人有利,對債權人不利。

為解決現實中的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立足債權人利益優先、兼顧債務人利益的原則,從民事基本法層面確立了債的清償抵充制度。

本文圍繞《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關於債的清償抵充的規定,闡述債的清償抵充的概念、構成要件,結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關於主債務之外的利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的法定優先清償抵充規則,闡述債的清償抵充方式及適用順序,聯絡民事執行程式中後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規則,以期對實務中處理債的清償抵充糾紛有所裨益。

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關於債的清償抵充的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規定:「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當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確定。」

二、清償抵充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關於債的清償抵充的規定,內涵了債的清償抵充概念和構成要件。

債的清償抵充,是指債務人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擔數項種類相同的債務(比如同為金錢債務),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按照約定、指定及法定方式和順序給付抵充某項債務的制度。

主流觀點認為,就 「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同一項債務而約定數次給付」的情形,當發生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亦適用債的清償抵充制度。

關於債的清償抵充的構成要件,可以歸納為:

其一,須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債務。在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僅負擔一項債務,且沒有約定數次給付時,不存在就債務人給付的部分給付如何抵充的問題。

其二,須數宗債務之給付種類相同。債務的型別可以分為金錢債務和非金錢債務兩種。對於金錢債務,數宗債務須以同一種貨幣來履行;對於非金錢債務,債務給付的標的物在種類、名稱、規格、型別等方面必須完全相同。否則,難於適用清償抵充規則。

其三,須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只有發生了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擔的全部數項債務時,才有適用清償抵充規則的可能。

三、清償抵充的方式及順序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規定,債的清償抵充方式分為當事人約定、債務人指定、法定抵充三種,該三種方式的適用順序為:約定優先,指定次之,法定最後。

當事人對債的清償抵充方法和順序有約定的,依約定,這符合民法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時,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有利於保護在清償關係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債務人的利益,也是對實施清償抵充行為的債務人本來意圖的尊重。但是,在債務人除了本金外還需支付利息和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的場合,債務人必須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規定,首先履行實現債權的費用,其次履行利息,最後履行主債務。

在當事人沒有約定,債務人也沒有指定數項債務的清償順序時,適用法定的清償抵充順序。即:(1)優先履行已到期的債務;(2)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沒有擔保的債務;(3)債務均到期且擔保不同的,優先履行擔保較少的債務;(4)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5)債務人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履行;(6)債務人負擔相同且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確定。

四、實現債權的費用及利息優先於主債務履行的法定清償規則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一)實現債權的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民法典》該條關於債務清償順序的規定,除了債權人和債務人有不同約定外,不允許債務人指定不同的履行順序。

在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項債務種類相同,且債務人除了履行債務本金外還需支付利息和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時,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除了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務人應當優先履行債權人就各項債務所發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其次再履行各項債務的利息,最後再履行主債務。如果債務人的給付對實現債權的費用或者利息都不足以清償時,按照先履行實現債權的費用,次履行利息的先後順序,並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規定的法定抵充方式。

五、民事執行程式中後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規則

民法典》規定的利息優先於主債務履行的規則,和民事執行程式中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履行規則不同,實務中應當注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在被執行人需要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情形下,如果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應當先履行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還是先履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對此問題,「法釋〔2014〕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執行實務中,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本身包含有本金和利息(或利息的計算方法)的情形下,債務人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時,如果其給付不足以全部清償時,應當適用《民法典》規定的債務清償抵充規則,即先利息後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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