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男方出軌而分手,女子欲追討「戀愛開銷」!該怎麼算?

2023-10-19 19:01:45 字數 1429 閱讀 2803

情侶在戀愛期間產生的花費被稱為「戀愛開銷」,然而若是這段戀情沒能走到最後,這些開銷由誰買單,往往會引起糾紛。近日,同安法院發布一起相關案件。

2023年5月23日,林女士與葉先生成為情侶。林女士沒想到的是,這段戀情只持續了3個多月——同年8月29日,她意外發現男友與張小姐等多名女性保持戀愛關係,後雙方分手。

林女士說自己一共花了6729.14元用於戀愛中的日常支出,包括吃飯、買機票等,還借給葉先生6000元。她要求葉先生退還戀愛期間的花費並賠禮道歉,雙方為此產生糾紛並訴至法院。

林女士稱,葉先生的行為不僅欺騙了自己的感情,還導致其支出了戀愛費用。因此,雙方戀愛期間的開銷應該一人承擔一半,並且葉先生應該把借款全部返還。

葉先生辯稱,分手之後,其父親替他償還了4000元,而且林女士到自己家中時,家人給了她2000元紅包,加起來,其欠林女士的款項早就還清了。至於戀愛期間的花費屬於正常的社交開支,且無法證明是雙方一起的開銷。

本案的焦點在於:戀愛期間的支出,在雙方分手後,能否主張一半的返還。

同安法院經審理認為: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的日常吃喝玩樂的開銷,是雙方維繫和發展當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法律上情侶之間的這種情形應視為贈與,該贈與行為具有自願性、無償性。本案中,林女士支付戀愛期間共同聚餐的費用、往來的機票屬於日常生活交往的正常支出,而葉先生的親屬支付給林女士的見面紅包則屬於贈與行為,故雙方終止戀愛關係後,不得以此為由要求對方返還。

另,經查林女士與葉先生父親的微信聊天記錄,雙方經結算確認葉先生向林女士借款4000元未還,葉先生父親代兒子向林女士返還全部欠款,現林女士主張葉先生還需返還欠款20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法院最後作出判決,駁回原告林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情侶間轉賬1314元等有特殊含義金額,應認定為贈與。

戀愛期間的金錢往來主要涉及兩種法律關係,即贈與合同的法律關係和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評判戀愛期間金錢往來的性質,主要取決於當事人在作出行為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可結合金額的大小、用途進行評析。

本案中,無論是葉先生長輩給林女士的見面紅包或者是林女士與葉先生在戀愛期間所支出的費用,都屬於戀愛期間的無償贈與,雙方並無借貸或共同分擔的意思表示,而贈與的錢財一旦交付對方,所有權已轉移受贈人,贈與人不可在贈與完成後反悔及主張返還。

這類情形屬於無償贈與》

贈與的最大特點是在贈與完成後,贈與人不能再要求受贈人返還。情侶間的金錢往來甚多,而典型的無償贈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情形:一是戀愛期間為日常吃喝玩樂的開銷,該筆開銷系雙方維系和發展當下情感的必要支出,應認定為贈與;二是在情人節、紀念日等特殊日子向對方贈送的禮物或錢財;三是帶有特殊含義如等金額的轉賬,應視為愛意表達,亦應認定為贈與。

這類情形可以要求返還》

對於戀愛期間較大金額的財務給付,如購車款、購房款等,由於所涉金額較大,一般是以最終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為目的,如雙方戀愛關係結束,該目的未能實現,贈與一方則可要求返還。「大額」應綜合雙方的收入水平、當地的消費水平等因素來確定。

廈門**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同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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