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刑法总论,犯罪论及刑法分论概述

2023-11-29 15:50:44 字數 6326 閱讀 1763

一,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表现形式,即刑法通过什么方式展示给人们,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

一)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最主要的刑法渊源。 1979 年 7 月 1 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年对其进行全面修订,1997 年 10 月 1 日颁布施行,是现行有效的刑法典。

【注意】97 年刑法典颁布之后,又陆续通过了十一个《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典内 容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刑法修正案(十一)》是 2021 年 3 月 1 日生效的。

二)单行刑法。

是指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我国只有一部单行刑法,即 1998 年 12 月颁 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二,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规制机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置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要求国民不要实施该行为。

(二)保护机能: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三)保障功能:保障普通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因此,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注意】三个机能之间的关系:犯罪之前是规制,打击犯罪是保护,权利守卫是保障

例 1】近年,我国司法机关展开“猎狐行动”,追捕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刑事审判,此 举是为了实现刑法的保护机能

例 2】甲挪用***亏损无力归还,被检察机关以**罪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甲的行为构成 挪用**罪。人民法院对本案罪名的变更实现了刑法的保障机能

三,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 题。

二)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三)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在确立刑法空间效力方面,我国刑法采取以属地管辖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1、属地管辖权(域内犯)

刑法》第 6 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 罪。”

1)犯罪地。

犯罪行为实施地:既包括实行行为实施地,也包括未完成行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中止行为) 实施地。还包括共犯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实施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既包括实际结果发生地,也包括预期结果发生地。

注意】根据司法解释,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服务器所在地,**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 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2) 领域内。

固定领域:领陆、领水、领空;

拟制领域: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航空器,以及悬挂我国国旗的石油钻井台。(“旗国主义”)【注意】不包含国际长途汽车、国际列车。

例 1 法国人甲在公海上悬挂我国国旗的石油钻井台上故意杀害了德国人乙。(挂有中国国旗的在公海上的石油钻井台,属于我国领土,对在其上的犯罪,都适用中国刑法,这是旗国主义的体现)

例 2 在一列从哈尔滨开出的国际列车进入俄罗斯境内,车上蒙古人甲**了韩国人乙。(国际列车、国际长途汽车不属于我国领域,不能使用属地管辖原则。)

3)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享受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中国刑法,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民族自治地方:不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条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的例外规定:不适用大陆刑法。

例如:美国驻华使馆的参赞甲在北京与韩国人乙发生口角,一时气愤将乙打成重伤。(参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不适用我国刑法,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属人管辖权(国人域外犯)

刑法》第 7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 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实施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犯轻罪,可以不予追究; 所谓“轻罪”,指法定最高刑在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3、保护管辖权(外人域外犯)

刑法》第 8 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 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1)犯我: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

2)重罪:法定最低刑是 3 年以上有期徒刑;

3)双边犯罪:双方(犯罪人所在国与中国)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因为外国人在国外只需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不能要求一个人在任何地方遵守一切国家的法律)

4、普遍管辖权(国际犯罪)(劫持航空器罪、贩卖毒品、海盗等国际犯罪)

刑法》第 9 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 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注意 1】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权的排序,区分先后,依次按照上述顺序适用。

注意 2】一个案件只适用一种管辖权,不存在两种以上管辖权并用的情形。

5、对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国人域外犯、外人域外犯)

刑法》第 10 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1)原则:具有独立的刑事管辖权,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刑罚权的实现;

2)灵活:对于外国判决及刑罚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人道主义)。

一,犯罪构成体系(两阶层)

例 1】甲在古董市场,为阻止乙的追杀,抓起丙价值 10 万元的花瓶砸向乙,对甲不处罚。

例 2】13 岁的甲为图一时之快,故意将乙 10 万元的花瓶砸毁,对甲不处罚。 【思考】两个不处罚,有什么区别?

小结】根据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首先,判断行为是否满足客观违法要件:1主体;2行为;3对象;4结果;5因果关系。在全体满足的基础上,再判断是否具备违法阻却事由,即1正当防卫;2紧 急避险;3被害人承诺。如果都不具备,则说明犯罪具备了客观违法性。

其次,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主观有责要件:1故意(目的),2过失。在全体满足的基础上,再判 断是否具备责任阻却事由,即1责任无能力;2欠缺期待可能性;3欠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如果都不具 备,则说明犯罪具备了主观有责性。

最后,当客观违法性与主观有责性同时满足,则说明行为人的行为最终成立犯罪并且应当承担刑事 责任。

二,修正犯罪构成。

一,刑法分论的体系。

二,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

刑法分则的条文都是由罪状和法定刑两个部分组成。例如:

刑法》第252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罪状。1、概念: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罪状只存在于刑法分则条文中。

2、类型:根据刑法分则性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

1)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作更多的解释。公民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日常生活经验对于犯罪的具体特征加以把握。

例如:《刑法》第 170 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如果不详细加以描述,有可能难以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必须对其犯罪构成要件详细说明。

例如:《刑法》第 262 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引证罪状的条文本身并不描述犯罪的特征,而是引用其他条款已经描述过的某种犯罪的特征来认定该种犯罪。

例如:《刑法》第 107 条【资助危害***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 102 条、第 103 条、第 104 条、第 105 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空白罪状: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 律法规。

例如:《刑法》第 322 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法定刑。

1、概念 法定刑即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包括刑罚种类(即刑种)和刑罚幅度(即刑度)。

2、类型 根据法定刑中的刑种和刑罚幅度的确定程度,可以把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和浮动法定刑三种类型。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罚幅度的法定刑。我国刑法中只有极少数犯罪在其加重罪状中规定有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刑法》第 121 条【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罚幅度的法定刑。我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基本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这种法定刑的好处是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 情况,裁量轻重适当的刑罚,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统一和刑罚的个别化。

刑法》第 133 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浮动法定刑: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具体数量并非确定的,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布局,处于 一种相对不确定的游移状态。

刑法》第 227 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 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罪名。1、概念。

犯罪的名称,罪名所体现出来的是对犯罪本质特征的科学概括。

2、分类 1)单一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逃避商检罪;非法拘禁罪;诬告***

2)选择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拆解分开使用的罪名。选择罪名既有行为方式的选择,也有行为对象的选择,还有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一 并选择的。

3)概括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但是只能概括使用,不可以拆解分开使用的罪名。

例如信用卡诈骗罪,行为方式包括四种类型,无法在罪名中将四种行为方式全部呈现,因此只能用一 个概括性的罪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运用刑法论理解释合理界分帮信罪与掩隐罪 二

应当在现有法律 司法解释等框架内,运用刑法理论解释合理划定两罪的处罚范围 对于二罪的界定,目前存在着两种完全相反的看法 一种是以上游犯罪有没有既遂为标准,也就是在帮助行为中,如提供信用卡等,应先于上游犯罪,而不能认定其为事后帮助 二是帮助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可以分为事前 事中和事后的帮助,不能以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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