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虎律师以案说法 转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向谁要工程款?

2023-11-29 10:40:12 字數 647 閱讀 1070

案情简介】被告将德清县“下塘、新联教学点改造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施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7月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8月20日。后第三人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合同书》。原告按约施工并完成竣工验收。该工程经审计后确定审定价为1008712元,被告作为发包方截止目前尚欠工程款100872元未付。原告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一、被告德清县钟管镇中心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鑫海工程款100872元;

二、驳回原告罗鑫海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当然,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比价复杂。就本案而言,原告通过与第三人签订《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合同书》并负责案涉工程施工,其并非第三人员工,双方不成立内部承包关系,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原告借用资质承接工程,结合第三人答辩时认可其为“作为转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事实,原告主张其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转包关系的意见,法院予以采信。原告作为案涉工程的转包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087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同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主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对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因其并非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故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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