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情形签订的合同吃亏的一方可以申请撤销

2023-11-29 18:00:45 字數 1879 閱讀 6332

一、五种情形的合同,感觉吃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跟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这5种情形分别是:

(一)受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实施虚构、夸大或隐瞒相关重大事实欺骗他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二)受胁迫。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与己订立合同。

三)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注意“重大”的程度限定词。

四)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失衡,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注意“显失”的程度限定词。

(五)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在他人处于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之时,迫使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条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

二、撤销权要及时行使,过期消灭

赋予这5种情形的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是因为这5种情形下,当事人的外在“表示”与内在“意思”不一致。即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给予撤销权,让行为人有机会通过司法救济予以纠正,保证民事行为符合平等、自愿的原则。但这个撤销权是有权利期限的。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社会要往前发展。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不及时行使的人。撤销权的权利起算的时间点,从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起算。受胁迫的这种情形,考虑到受胁迫期间当事人无法行使权利,所以受胁迫的这种情形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撤销权的权利期限普通是一年;重大误解这种情形因为属于当事人自身的认知导致,没必要一年,所以只有九十日。撤销权的最长权利期限,是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这个最长期限与前面的普通期限不同在于起算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后者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或“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撤销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可以放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权利期限是一个客观时间的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三、撤销权只能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

发生上述这5种情形,如果想限于当事人之间提出撤销请求,那属于当事人之间协商变更、解除的范畴。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在成立生效后,任何一方单方面是不能变更、解除的,否则就是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只能寻求司法救济,才能予以变更或解除。因此,发生上述这5种情形后,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必须通过积极行为行使,权利才形成;不行使,就不存在。而且,不是通知对方撤销,是要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行使撤销权首先并且主要由行使的权利人举证证明存在这5种

情形的证据

这5种情形均涉及到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不真实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可以归责于对方,是否权利义务明显失。

衡符合司法介入予以纠正救济,当然主要由行使的权利人举证证明。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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