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 販賣親生兒女,該判遺棄罪還是販賣人口罪?

2023-07-27 13:09:21 字數 3362 閱讀 4819

近年來我國加強了對販賣人口犯罪的打擊力度,使不少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懲處。

但拐賣人口犯罪在我國部分地區的發生率仍然呈現出上公升的趨勢。尤其是在共同犯罪中,犯罪集團組織嚴密、分工明確、人員眾多,更是加大了對拐賣人口犯罪的打擊難度。

目前,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罪是司法實踐中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據。但是結合目前司法實踐**現的案例來看,該法條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過不少尷尬境地

案發前被告人方文清與張子燕已生育五個孩子。2023年8月初,因家庭困難無錢開支,方文清便決定將親生兒子方某某賣掉以緩解家庭經濟壓力,於是找到梁某幫其聯絡買主。

梁某答應後請符某幫忙尋找買主,後符某聯絡到買主謝某。當年某月,謝某以20000元**買下方某某。張子燕得知後要求方文清將方某某找回來遭到拒絕後,便到派出所報案。

法院判決認為出賣親生子女,具備惡劣的情節的,應以遺棄罪論處。在本案案發時,方某某年僅2周歲,沒有獨立生活能力

方文清以生活困難為由將其賣給他人的行為,實質上是拒絕履行對親生子女進行撫養的義務,符合遺棄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應當將其行為認定為遺棄罪。

本案案發後,出賣親生子女是否犯罪以及觸犯何罪成為爭論熱點。

刑法界關於出賣親生子女行為的定性問題主要有以下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出賣親生子女不構成犯罪。父母將親生子女賣給他人,並不屬於刑法所規定的拐騙、綁架、收買等六種實行行為。

因此將親生子女賣給他人的行為並不符合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行為要件,不能將出賣親生子女的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

種觀點主張應將其行為認定為拐賣兒童罪。該主張認為,方文清主觀上以出賣獲取金錢為目的

客觀上將方某某作為商品對方某某實施了出賣行為,屬於“販賣”一詞的本質含義,即將方某某作為商品進行買賣因此方文清的行為符合拐賣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且遺棄罪屬於不作為犯罪,而本案中方文清出賣親生子女屬於積極的作為犯罪,因此不應當定為遺棄罪。

本文認為,出賣親生子女是否應當認定為犯罪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規定。

行為人為獲取非法利益將親生子女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但應將此情形與民間送養行為相區分。

同時《意見》指出,應當從行為人將子女“送”人的原因、是否考慮收養人的撫養目的以及撫養能力、是否收取錢財及數量大小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從而區分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民間送養行為具體而言,首先要審查是否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將出賣親生子女作為非法獲利的手段。如果有證據證明這一點,則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第二,要審查行為人將子女送人的真實原因。如果由於家庭經濟狀況異常困難或者突然遭遇重大變故等令人同情、憐憫的事由將子女送人的,一般情況下可以排除行為人的非法獲利目的。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將親生子女送人,往往會考慮收養人的撫養能力、撫養目的,以及子女以後的成長教育環境等因素,是否收取撫養費並不是其考慮的重點。

因此,不能因為行為人收取了對方一定的錢財就直接認定行為人具有將親生子女賣給他人以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第三,應當審查行為人是否對收養人的收養目的進行考慮。例如行為人為買賣毒品籌集資金。

明確知道對方沒有收養目的或者對方是否具有收養目的根本就沒有予以考慮,但是為了籌集資金從事非法活動仍然將親生子女“送”給對方的,也應認定為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本案中方文清雖然並沒有實施拐騙、綁架、收買等刑法規定的六種實行行為。

但是方文清出賣其親生子女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其子女不受買賣的人格尊嚴,並且其出賣行為使被害人方某某脫離了親生母親的監護。

具有刑法規定的社會危害性,也觸犯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因此上述爭議中第一種主張尚有不妥之處。

本案被害人方某某案發時年僅2周歲,顯然不具有獨立生活能力,且被害人方某某是行為人方文清親生子女,因此方文清對方某某有撫養義務。

如此考慮,方文清的行為似乎可以以遺棄罪進行評價。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按遺棄罪處理本案則只能對方文清對方某某不撫養的行為進行評價。

而無法對方文清將方某某出賣給他人的行為進行評價,而其出賣行為已經侵害了方某某不被買賣的人格尊嚴。

其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應當對其行為單獨進行評價。所以以遺棄罪對方文清進行處罰也有待商榷。

筆者支援第二種觀點。雖然方文清撫養五個孩子的確存在一定的家庭困難,但這種困難不足以出賣親生子女。

而且方文清在張子燕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兒子“送”給他人,首先考慮的是收取錢財,因此可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而不是簡單的將其送人撫養。

客觀上方文清將方某某作為商品賣給他人獲取非法利益,已經侵害了本罪的法益,符合拐賣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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