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與瀆職罪罪數問題淺析 以受賄並瀆職案為例

2023-07-27 14:49:26 字數 4236 閱讀 3841

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法律爭議點常常引發人們的思考。其中罪數問題更是大家**的熱點。**行為與瀆職行為便是其中一例,針對此種情形究竟應該如何判斷也備受爭議。

國家工作人員的某些行為在構成瀆職罪的同時,又利用職務之便收**賂,應該從瀆職的角度予以處罰,還是應該按照數罪併罰來處罰?

一、案例陳述

2023年2月至3月趙某某帶領工作組人員對包某某在其礦山非法採礦行為進行查處的過程中,收受了包的兩瓶茅台酒。

而在未查明包非法採礦的實際銷售數量和**的情況下,對包非法採礦行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時,趙某某擅自決定銷售礦產以200噸、單價以包陳述的每噸人民幣160元來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2000元。

並要求工作組案件承辦人員到市國土資源局辦理行政處罰相關文書後,對包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2000元,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處罰。同時查明趙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97600元。

2023年2月陳某因非法收購礦產產品,被工作組查處並被罰款人民幣10000元之後,多次向趙行賄,趙收受了陳某給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72000元

2023年中秋節前的一天,趙收受了陳行賄的人民幣2000元

2023年春節前趙收受陳行賄的人民幣5000元

2023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趙收受陳行賄的人民幣5000元

2023年趙在家中向陳索要人民幣50000元

2023年7月初的一天,趙收受了陳行賄款人民幣10000元

2023年初某天,趙收受了某礦山代某某送的人民幣2000元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在任某市城市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97600元,同時違反規定少沒收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475646元,縱容並極力包庇包某某和陳某非法採礦行為及造成的損失。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某省某市某礦資源破壞價值共計5207.63萬元,致使國家礦產資源遭受到了巨大的破壞

在檢察院提起公訴之後法院判決趙某某濫用職權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1、趙某某的行為構成的是**罪嗎?

《刑法》第385條規定:**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從而構成的犯罪。

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無論是已經著手實施雙方達成共識的行為,並已經兌現了承諾。

還是已經開始謀劃為他人謀利,且行賄人部分目的已經達到,或者行賄者目的並沒有達成,只是收取賄賂之人開始著手實施

亦或只是允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但是並未付諸於實際中。不論滿足以上哪種情形,都是為他人謀取個人利益的行為。

即一旦**不論是否實際為他人謀取到了利益,只要曾經雙方達成過某種協議,那麼就構成**罪

結合案例看,趙某某多次收受了包某和陳某的錢財,主觀上趙某某具有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也接受了其給予的財物。

並且從材料中可看出趙某某也確實實施了為他人謀獲利益的行為,毫無疑問這是符合**罪犯罪構成的。

2、趙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的是瀆職罪?

《刑法》第397條規定: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瀆職罪於公來說此行為嚴重妨害了國家機關正常活動,於私來講又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良好印象,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都遭受重大損失。

從瀆職罪的角度來看,趙某某的行為符合瀆職罪的構成要件

即主觀上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圖並且損害了國家社會的公共財產,客觀上付諸行動,如縱容並極力包庇包某某和陳某非法採礦行為,這是完全符合瀆職罪的犯罪構成。

3、針對趙某某,應當擇一重罪處罰還是數罪併罰?

《刑法》第69條【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行為與瀆職行為是在不同犯意支撐下實施的相異行為,所以不能簡單的將其疊加在一起加以處罰。

無論從主觀還是客觀的角度分析,**行為與瀆職行為都是獨立成罪。不能盲目的對其按照其中某一罪來定罪量刑。

趙某某所實施的兩行為不屬於牽連犯、想象競合犯及法條競合的範疇。

從刑法原則角度來考慮,這裡主要適用罪刑法定原則及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如果對趙某某的行為按照乙個罪來定罪量刑,這與刑法規定的初衷,即全面客觀懲治犯罪不相融合,而且還違背了重罪重罰,罰當其罪的規定

綜上分析可知,對於趙某某的行為應當適用數罪併罰理論加以處罰,而不是簡單的以其中一罪對其定罪量刑。

本案中,法院最終判處趙某某瀆職罪成立。這一決結果明顯對其所實施的行為沒有評價徹底,筆者認為存在量刑過輕的問題。

反觀實踐方面,這樣的處斷會使**越發的肆無忌憚,不利於懲治和預防司法腐敗,不利於確保司法活動的公正廉潔性和公信力

因此筆者認為,對於**罪與瀆職罪罪數問題處理,只有適用數罪併罰理論才能使其得到正確地處罰,符合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

也只有適用數罪併罰理論加以處斷才能真正維護好法律的公平正義,社會的安定、團結。

無論是從行為個數上,還是從犯意角度看,都應當對瀆職罪與**罪適用數罪併罰理論加以處罰

只有這樣才能做到嚴厲打擊犯罪分子,使其受到應有的懲罰。又保護他人基本人權不受侵犯,真正實現打擊犯罪,保護人民根本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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