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 雙十一購物,遇到網路主播賣假貨怎麼辦?

2023-07-27 18:59:35 字數 3570 閱讀 8378

雙十一是每年的購物狂歡節,很多消費者都會在這一天選擇網上購物,享受各種優惠和折扣。

但是,網上購物也有風險,尤其是在直播帶貨的模式下,有些網路主播可能會利用消費者的信任和衝動,賣給他們假貨或者劣質商品,從而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那麼,如果我們遇到了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

小張是乙個喜歡化妝的女孩子,她經常關注一些美妝類的網路主播,學習他們的化妝技巧和產品推薦。今年雙十一前夕,她在某直播平台上看到了乙個自稱是專業美妝博主的主播,正在推薦一款國際知名品牌的口紅。

主播說這款口紅是限量版的,顏色非常好看,而且只要99元就可以買到,比**便宜了很多。小張覺得這是乙個很划算的機會,就立刻在直播間內下了單,並付了款。

幾天後,小張收到了快遞,開啟包裹後發現裡面的口紅和主播展示的不一樣。

首先,包裝盒上沒有品牌的標誌和名稱,只有乙個模糊的條形碼。其次,口紅本身的質量也很差,顏色和**上不符,塗在嘴上也沒有持久度和顯色度。然後,小張聞了聞口紅,發現有一股刺鼻的化學味道。小張意識到自己買到了假貨,就立刻聯絡了主播,要求退貨退款。

但是主播卻不承認自己賣的是假貨,還說小張是故意找茬,拒絕了她的要求。小張感到很氣憤,就向直播平台投訴了這個主播,並希望平台能夠幫她解決問題。

這個案例涉及到以下幾個爭議點:

網路主播賣假貨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網路主播賣假貨是否構成欺詐行為?

網路主播賣假貨是否侵犯了原版商品權利人的智財權?

直播平台是否應該對網路主播賣假貨承擔責任?

網路主播賣假貨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消費者享有知情權。消費者有權獲得商品或服務的真實資訊,包括品牌、產地、規格、**效能、用途、有效期等。

同時,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公平交易的權利”。這就是消費者的選擇權。消費者有權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喜好,自由選擇商品或服務,不受強制或欺騙。

在本案中,網路主播賣給小張的口紅是假冒偽劣的,與主播在直播中描述和展示的不一致,也與原版商品有明顯差異。主播沒有向小張告知口紅的真實情況,而是利用消費者對品牌的信任和對**的**,誘導小張購買。

這樣的行為顯然侵犯了小張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使她在錯誤的資訊下做出了錯誤的決定,購買了不符合自己需求和期望的商品。

網路主播賣假貨是否構成欺詐行為?

根據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故意隱瞞事實或者告知虛假情況,誤導或者欺騙消費者,使其作出不利於自己的交易決定。

在本案中,網路主播賣給小張的口紅是假貨,但是主播在直播中卻聲稱是**,並且以低價**,誘導小張購買。

主播明知口紅是假貨,卻故意隱瞞或告知虛假情況,誤導或欺騙小張,使她作出了購買假貨的交易決定。這樣的行為符合欺詐行為的特徵。因此,網路主播賣假貨構成了欺詐行為。

網路主播賣假貨是否侵犯了原版商品權利人的智財權?

根據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可能造成混淆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根據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在專利權存續期內實施其專利方法或者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而達到生產經營目的的,屬於侵犯專利權

根據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本法規定範圍內使用其作品而達到生產經營目的的,屬於侵犯著作權”。

在本案中,網路主播賣給小張的口紅是仿冒原版商品品牌、外觀設計、包裝等要素製作而成的。這樣的行為侵犯了原版商品權利人在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方面的智財權。

原版商品權利人有權依法追究網路主播及其合作方的法律責任,並要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直播平台是否應該對網路主播賣假貨承擔責任?

根據規定,“所稱電子商務,是指經營者通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開展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銷售活動”。

根據規定,“所稱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是指為多方主體提供網路交易場所、交易撮合、資訊發布等服務,使其可以開展交易活動的經營者”。

直播平台就是一種電子商務平台,為網路主播和消費者提供了直播帶貨的場所和服務。

根據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這就是說,直播平台有義務對平台內的網路主播進行監督管理,防止他們賣假貨或者從事其他違法違規的行為。

如果直播平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主播賣假貨,卻沒有採取必要措施,比如刪除相關內容、暫停或終止服務、向有關部門報告等,那麼直播平台就應該與網路主播承擔連帶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網路主播賣假貨是一種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也侵犯了原版商品權利人的智財權,還破壞了市場秩序和信用體系。

消費者在遇到這種情況時,應該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網路主播、直播平台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並提供相關證據。網路主播在從事直播帶貨活動時,應該遵守法律法規,誠信經營,不得銷售假貨或者欺騙消費者。

直播平台作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該加強對平台內網路主播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賣假貨等違法違規行為,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直播帶貨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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